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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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23〕114号
2023年6月26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量刑实施细则》)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量刑实施细则》,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实施细则》实施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规范范围的二十三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应当按照《量刑实施细则》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对于其他没有纳入规范范围的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要将宽严相济的指导原则贯穿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法审判认罪认罚案件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始终坚持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公正处理。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准确把握以罪认罚的基本内涵和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依法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幅度。对于常见犯罪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四、切实加强培训指导
  《量刑实施细则》对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办案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新任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位刑事法官、检察官都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量刑公正。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提高,确保《量刑实施细则》全面、顺利实施。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1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