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查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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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查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0年9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查办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审查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查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效率、效果,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省、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下列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
  (一)上级检察院决定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同级公安机关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下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
  第二条 【办理原则】办理指定管辖,应当坚持依法管辖原则,严格遵守指定管辖条件,维护程序公正。
  第三条 【审查要求】对公安机关商请或下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全面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二章 办 理
  第四条 【受理部门】公安机关商请或下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配给办案部门检察官审查。
  第五条 【材料齐备审查】案管部门受理商请或报请指定管辖案件时,应当审查下列材料是否齐备:
  (一)《商请指定管辖函》或《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二)关于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或反映案件基本情况的材料;
  (三)反映案件诉讼进程的法律文书复制件,如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文书、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等复制件;
  (四)与案件管辖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制件。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三日内补齐。不能补齐且影响审查办理的,应当退回。
  第六条 【实质审查】对商(报)请指定管辖的文书、材料齐备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围绕应否指定管辖,依据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商请指定管辖函》或《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所列下列内容进行逐一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下级检察院补充提供证据材料:
  (一)商(报)请指定管辖的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与管辖相关的事实;
  (三)对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名称或案件属于管辖不明的情况;
  (四)商(报)请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理由。
  第七条 【重报或补充说明】《商请指定管辖函》或《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对第六条第(一)、(二)、(三)项内容欠缺或反映不清的,应当要求重报;对第六条第(四)项欠缺或反映不清的,应当要求补充说明。不重报、不作补充说明的,根据提供的材料无法查明应否指定管辖的,应当由办案部门退回商(报)请机关。
  第八条 【审查报告】对商(报)请指定管辖案件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案件商(报)请指定管辖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报)请指定管辖的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与管辖相关的事实;
  (三)商(报)请指定管辖的依据和理由;
  (四)分析意见;
  (五)审查结论。
  第九条 【分析意见】分析意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与管辖相关的事实,能否认定办案地检察机关无管辖权;
  (二)是否存在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三)本院是否有指定管辖权。
  第十条 【无管辖权的认定】无管辖权,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可以认定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不在办案地检察机关的管辖地域,办案地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第十一条 【有指定管辖权的认定】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本院的管辖地域,本院有权指定其他下级检察院管辖。
  第十二条 【可以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
  (一)管辖不明的;
  (二)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三)涉及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四)需要改变管辖的;
  (五)特定类型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
  (六)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
  第十三条 【有关情形的认定】管辖不明指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无法认定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某个检察机关管辖地域。
  管辖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指两个以上检察院均认为有管辖权,经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归属。
  需要改变管辖,指虽然管辖明确但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指定异地管辖有利于办案效果的。
  特定类型案件需要集中管辖,指由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由特定检察机关集中管辖的。
  第十四条 【不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下列情形,不需要指定管辖:
  (一)管辖明确,且不具有第十二条第(三)至(六)项情形的;
  (二)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关系:
  1.一人犯数罪,对其中一罪具有管辖权的;
  2.共同犯罪,对其中一人具有管辖权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对其中一罪具有管辖权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对其中一人或一罪具有管辖权的。
  第十五条 【网络犯罪的指定管辖】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网络犯罪,一般应当同意指定管辖:
  (一)多个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的多起犯罪事实不存在关联关系,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上级公安机关已经指定其中一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二)关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归案时间不一未能并案处理的。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对商(报)请指定管辖材料审查后,应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审查结论:
  (一)本院有指定管辖权,且符合第十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提出同意指定管辖的意见。
  (二)本院无指定管辖权的,提出不同意指定管辖的意见。属于公安机关商请的,可以建议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下级检察院报请的,可以建议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三)对涉及应否指定管辖的问题无法查明的,应当提出不同意指定管辖的意见。
  (四)对不需要指定管辖的,提出不同意指定管辖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查时限】承办检察官审查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完成补充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审核及决定】办理指定管辖,由承办检察官审查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的指定管辖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定管辖,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决定前与同级法院沟通。
  第十九条 【决定的执行】决定同意指定管辖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商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连同有关证据材料送人民法院;决定不同意指定管辖的,应当制作《不同意指定管辖函》或《不同意指定管辖的通知》,写明理由和决定意见,送达商(报)请机关。
  对需要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制作《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连同第五条所列材料,一并报送上级检察院。
  第二十条 【报告制度】各设区市院对于管辖权明确的案件,审查认为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或第(六)项情形拟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送达《商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的同时向省院办案部门报告。省院办案部门应当明确专人接收下级检察院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通知】对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管辖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管辖函后,及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连同法院复函复制件,送达商请机关和下级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不同意指定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商(报)请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执行】对于上级检察院决定指定管辖的案件,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分配至办案部门。承办检察官应当按照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文书,及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连同上级文书复制件,送达下级检察院。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案卷归档】办理指定管辖形成的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生效执行】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指引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商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不同意指定管辖函》《不同意指定管辖的通知》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人民检察院
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逮捕,该案已于*年*月*日侦查终结/进入审查逮捕/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因该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检察院管辖地域范围,但由***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因该案管辖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呈请你院指定***检察院管辖。具体情况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
  (写明:需要报请指定管辖的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与管辖相关的案件事实
  (写明:需要上级院指定,取得管辖权处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
  三、关于本案法定管辖权的说明
  (写明对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名称,或者对本案属于管辖不明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报请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理由
  (写明本案具有哪些原因,使得由***检察院行使管辖权更为适宜;本案根据***(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规定,具有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
  当否,请批复。
   年 月 日
  (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相关事宜。但司法实践中商(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况比较复杂,故本文书格式中的内容作为较为灵活的规定,供办案中选择使用。)

××××人民检察院
商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
*检*部商指〔****〕*号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经审查,鉴于(写明具有哪些适宜作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前期公安机关是否已就侦查管辖作出指定的情况),我院拟指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商请你院指定****人民法院审理。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
不同意指定管辖函
*检*部不指〔****〕*号
公安厅(局):
  江苏省***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经审查,鉴于(写明不宜指定管辖的理由),我院认为不宜指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
不同意指定管辖的通知
*检*部不指〔****〕*号
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经审查,鉴于(写明不宜指定管辖的理由),我院认为不应指定管辖。***检察院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