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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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20〕10号
2020年9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工作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工作,充分发挥案例对司法办案的指导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正在征求意见、审议等尚未正式公布的案例不得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全省各级检察院办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适用时可以引述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检答网等途径开展指导性案例检索。省检察院通过研发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等方式,利用信息化平台为检察官进行案例检索提供便利。
  第五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检察官应当进行检索:
  (一)法律适用或政策把握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侦查机关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
  (三)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
  (四)其他应当检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六条 检察官应当对所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相似性进行判断,需要重点考量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是否相似;
  (二)法律关系是否相似;
  (三)争议焦点是否相似;
  (四)要旨确定的办案规则或方法是否可以借鉴;
  (五)其他需要进行相似性判断的内容。
  第七条 经检索及比对判断,检察官认为具有相似性的,依照以下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一)拟参照适用的,依法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拟不参照适用的,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明确载明案例号、名称、要旨以及参照适用的理由。拟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引述的,一般应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
  第九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学习检索和应用过程中,发现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层报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废止: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
  (三)与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存在矛盾;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参照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 设区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统筹负责辖区指导性案例应用工作,每半年总结分析适用情况,及时报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十一条 省检察院定期通报全省各级检察院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工作情况。对具有相似性但无正当理由不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重点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承办检察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