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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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2009年5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妥善处理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促进办案质量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对重大敏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凡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及严重涉农犯罪等重大敏感案件,应在事发或知悉当日将有关情况层报省院侦查监督处(可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
  第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省院侦查监督处汇报:
  1、重大敏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或不捕后可能引起涉检信访的;
  2、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案件;
  3、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犯罪案件;
  4、副厅级干部犯罪案件;
  5、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层报省院侦查监督处备案:
  1、 市院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未成年及在校生犯罪案件;
  2、复议、复核改捕及撤销原批捕决定的案件;
  上述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涉外案件二日内)将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请复议(复核)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或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书通过邮件报省院侦查监督处。
  3、捕后作无罪处理(存疑不诉、绝对不诉、捕后判无罪、捕后撤案)的案件。
  上述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通过邮件报省院侦查监督处。
  第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