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首页>>地方规定>>本省规定>>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苏高法〔2020〕83号
2020年4月27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增设非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权的请示》(宁中法〔2019〕196号)、《关于请求指定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宿城区、宿豫区知识产权案件的请示》(宿中法〔2019〕58号)、《关于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请示》(徐中法〔2019〕147号)均已收悉。经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南京市鼓楼区、浦口区、六合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相应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
  二、同意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相应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
  三、同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宿迁市宿豫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相应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
  四、同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为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上述管辖法院必须选配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条件的法院应当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注意保持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并采取有效措旄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上述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其审判质量与能力不断提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