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院外专家参与办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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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院外专家参与办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18〕17号
2018年12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院外专家参与办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1月29日省检察院第十七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6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院外专家参与办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机关院外专家参与办案工作,根据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开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案件咨询论证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外专家”,是指运用经验、理论、技术等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具有特定资格身份的人,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
  第三条 院外专家参与办案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申请院外专家参与办案:
  (一)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环境、食药品安全等领域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检察长、分管院领导认为确有必要聘请院外专家参与办理的案件。
  第五条 院外专家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个案、类案咨询;
  (二)参与案件分析、论证、听证并发表意见;
  (三)在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案件时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对没有法定鉴证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认定,或者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结合办案开展调查研究、法治教育和释法说理工作;
  (六)参与办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外专家日常联络服务工作,由各级检察院研究室负责。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应当建立院外专家名单库,掌握院外专家的自然情况、资格身份和专业领域等信息。各级检察院院外专家名单库实行信息资料和智力资源共享。
  第七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办案中需要申请院外专家提供专业协助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由办案检察官开具《案件专业协助申请表》《保密承诺书》,列明案件需要专业协助的具体问题、方式方法、协助时限、涉及专业领域、意向人选,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重大疑难案件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办案部门将有关资料送研究室,研究室在5日内做好与相关专家的联络服务工作,并将拟选聘的院外专家信息反馈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办案工作。
  第八条 院外专家在参与办案中请求阅卷的,应当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在检察机关办案场所进行。经办案检察官同意并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院外专家可以复制、摘抄、拍摄或者持有与其协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九条 院外专家以会议形式参与办案工作的,办案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相关会议记录经专家签字确认后入卷备查;以书面形式参与办案工作的,制作工作笔录与专家书面意见一并入卷备查;以其他方式参与办案工作的,办案检察官应及时记录、汇总院外专家意见,经专家签字后入卷备查。
  第十条 院外专家参与办案的意见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参考依据。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专家意见建议,未采纳专家意见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发表的意见建议不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办案检察官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将院外专家参与办案的有关情况向研究室反馈。研究室应当定期总结院外专家参与办案情况,分析研判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院外专家参与办案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用餐、场地等相关费用,按财务规定核报。院外专家参与办案的报酬,参照省检察院《培训费管理办法》按每人每件3000元标准执行。上述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参与办案工作的院外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检察机关有关办案规定,遵循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参与办案工作的院外专家,应当依法依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院外专家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并及时退还持有的案卷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院外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办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院外专家名单(2018年)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专业领域 专家类别
1 王林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行政法、立法 4
2 张锦道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法学 4
3 邵建东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主任 民商法、经济法、司法实务 4
4 高建新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民商法、行政法 4
5 顾爱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 宪法与行政法 4
6 符艳红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负责人 行政法 4
7 黄志臻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 知识产权 4
8 于红霞 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行为与生态毒理研究,基于化学品构效关系的内分泌干扰活性预测和致毒机理研究,复合污染环境介质中关键毒物鉴别与监控预警技术研究,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与监管技术研究 4
9 李军 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经济金融 4
10 王玉峰 江苏省国资委综合处处长 经济法学、国资监管 4
11 涂储斌 江苏证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处长 证券法律 4
12 张洪发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会计、审计、评估 5
13 胡冠九 江苏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监测(有机污染物分析、质量管理等) 2
14 严正华 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民事行政检察 1
15 张晓岚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法官      合同法、婚姻家庭类、侵权类(医疗纠纷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建筑工程类案件的审理 1
16 刘天兴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1
17 魏丽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 民事审判、管辖 1
18 戚庚生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退休法官)协会秘书长 案例研究(综合,民商事、知识产权为主) 1
19 俞建平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法官      民商事审判 1
20 成立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法官 审判监督(民事、商事、行政) 1
21 李圣鸣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民商事审判:各类合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法等 1
22 董红斌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民商事审判、执行 1
23 唐军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法官 民商事审判 1
24 陈强 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法官      民商事审判 1
25 刘艺 中国政法大学 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检察理论、公益诉讼制度 2
26 李友根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学、判例制度 2
27 范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 2
28 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
29 顾江 南京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文化产业、产业经济、文化资本市场运作、文化企业创意与商业运作模式 2
30 龚俭 东南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 计算机网络、网络空间安全 2
31 李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制度 2
32 黄和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研究所所长 民商法、经济法 2
33 眭鸿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民法学、物权法学、民法现代化 2
34 马晓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知识产权、民商、经济法 2
35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事诉讼法学 2
36 邢鸿飞 河海大学校长助理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现致力于公用事业法、国际河流法的研究 2
37 晋海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
38 王春业 河海大学法学院公用事业法研究所所长 行政法学、立法学 2
39 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法治建设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立法学、民事行政诉讼法学 2
40 季勇 南京医科大学副校长 心血管疾病的分子机制及药物防治 2
41 陈峰 南京医科大学副院长、系主任 法医学、血管相关疾病的基础与转化医学研究 2
42 陆兆新 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原院长 食品生物技术 2
43 黄学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2
44 董炳和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 2
45 朱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
46 施维林 苏州科技大学教授 环境科学与工程、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与管理、生态系统修复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置、环境毒理学、环境规划与管理 2
47 刘汉湖 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工会主席、教授 水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 2
48 何士龙 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 环境污染物控制技术及环境微生物的研究 2
49 王丽萍 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矿山生态修复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 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生态修复、环境系统工程 2
50 李义松 常州大学环境法治研究院院长、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和法社会学 2
51 杨群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所长 地质古生物学 2
52 车捷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证券、房地产、涉外诉讼及仲裁、公司 3
53 朱飞龙 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司治理 3
54 张超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商合同、破产和强制执行 3
55 封孝权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股权投资、破产重整、商事诉讼与仲裁 3
56 周军 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司法、金融法、侵权法、行政法 3
57 朱晓梅 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 3
58 曹立志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 民商事领域诉讼、刑事辩护、ppp专项法律服务 3
59 魏青松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大商事诉讼、重大知识产权诉讼及其他重大商事法律事务 3
60 唐俊华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主任 行政诉讼与建设工程 3
61 陆刚 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筑房地产、民商事 3
62 董运弟 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主任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等 3
63 王卉青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行政、金融、公司 3
64 沈永明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各类民商事纠纷、金融机构合同纠纷、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破产案件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事务,尤其以处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见长 3
65 赵强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业务、金融涉不动产担保诉讼、大型企业集团及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疑难商事诉讼、行政诉讼 3
66 罗岸伟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商事法律 3
67 汪海燕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劳动法、婚姻法 3
68 邵吕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法、知识产权 3
69 郭少伟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主任 银行金融、外商投资、公司法、合同法 3
70 杨钧辉 江苏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金融、房地产 3
71 朱联海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商事、公司业务、建筑房地产 3
72 吴炳洋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财务管理咨询、审计咨询 5
73 李建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74 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75 狄小华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76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2
77 周连勇 江苏博事达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 2
78 薛火根 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南京)管理合伙人 3
79 张 爝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3
80 娄永涛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讲师 博士 2
81 欧阳本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2
82 傅宏 南师大心理学院教授 教育心理学 2
83 郭良菁 南师大教科院学前教育学系主任、副教授 幼儿教育 2
84 陈爱武 南师大法学院教授 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制度 2
85 华伟 南师大教科院副教授 亲职教育、家庭教育 2
86 贾林祥 江苏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党委书记 人格与教育心理学 2
87 冯成志 苏州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校园安全 2
88 徐标 南京鼓楼医院心脏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心血管危重病、冠心病、高血压、心力衰竭等疾病的诊治,国内知名冠心病介入专家 5
89 蒋沁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眼科常见病、玻璃体视网膜疾病、白内障诊治 5
90 刘宁 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神经外科,长期致力于神经肿瘤基础与临床研究 5
91 韦永中 江苏省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骨与软组织肿瘤的诊治与研究 5
92 李宝新 南京鼓楼医院医学影像科主任医师;南京鼓楼医院高淳分院放射科主任,硕士生导师 CT、MR、普通放诊断,擅长疑难杂症的影像诊断 5
93 万大良 江苏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兼物证鉴定中心主任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疑难痕迹物证验验 4
94 周盛斌 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主任法医师,南京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河南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法医学验验鉴定 4
95 冀强 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支部书记,南医大司法鉴定所物证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法医物证学和分子生物学 2
96 王学虎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技术四室主任科员,高级工程师 毒物毒品检验 4
97 韩臣柏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精神科主任医师 精神疾病的诊治与鉴定 5
98 陈进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三级警长 微量物证检验鉴定 4
99 刘宁 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副教授 文件检验 2
100 沈晓林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文件检验 2
101 黄步根 江苏警官学院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负责人 网络犯罪侦查和电子数据取证 2
102 金恬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三级警长 声纹检验、视频侦查以及电子证据检验 4
103 王惠斌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视频侦查和图像处理技术 4
104 苏欣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监察学院) 法务(司法)会计 国家监察与审计法制 2
105 徐春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室主任 食品质量与安全检验研究 2
106 项新华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机构能力评价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员,中国药学会药物检测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 食品药品检验研究 2
备注栏专家类别为:1、具有民事、行政专业背景的离退休资深法官、检察官;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专家学者;3、专家型律师;4、具有法律背景或专门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5、其他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附件二
  
案件专业协助申请表
案件名称
承办检察官意见 (需专业协助的问题、拟聘请的院外专家等,具体内容参考《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部门意见
分管检察长意见(重大疑难案件)
研究室联系反馈意见
备注
  说明:请在申请表后面附上案件初审报告
  
附件三
  
保 密 承 诺 书
  本人受 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 案提供专业协助。本人承诺在参与办案工作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相关保密规定。
  一、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开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案件事实和情节的信息、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携带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
  三、不翻看、复制、摘抄、销毁与案件专业协助工作无关的文件或资料,不窥看、打听、拍摄与案件专业协助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不在省院局域网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U盘、硬盘等)。
  五、不泄露、披露 案中的下列信息:
  1、 ;
  2、 ;
  ……
  六、未经 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不就 案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不在自媒体上发布有关参与本案办理工作的任何信息。
  七、未经 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不得擅自携带、存放与专业协助工作有关的案件材料,经许可必须携带、存放的,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因本人原因造成失泄密或损害检察机关利益的,愿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说明:1.承诺书中的空白部分由承办部门办案检察官负责填写
  2.承诺书原件存入案件检察内卷,复印件交研究室
  
附件四
  
案件材料签收回执
案件名称
承办单位部门 承办检察官
送达材料清单
签收人 签收时间
送达人 送达时间
返还人 返还时间
返还接收人 返还接收时间
备注
  回执原件存入案件检察内卷,复印件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