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制度创新文件审核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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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制度创新文件审核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19〕12号
2019年8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
  《江苏省检察机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制度创新文件审核审查工作办法》已于2019年8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制度创新文件审核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度创新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业务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规定》《关于地方人民检察院制度创新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核本院制定的业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以院名义制发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前,由承办部门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
  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后,院领导签发前,承办部门应将业务规范性文件送本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核稿。
  第四条 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
  (一)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会签的文件;
  (二)关于适用撤回起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等重要决定权限的实施细则;
  (三)其他需要报送备案审查的。
  第五条 对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核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政策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导致难以执行;
  (五)其他需要审核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对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后,视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经审核审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送有关部门履行文件签发程序或者准予备案登记;
  (二)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等情形的,报检察长同意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退回承办单位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 本院制定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报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报送上级院审查的业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当在受理有关申请后三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工作。
  第八条 提请对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起草文件说明或者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等材料。
  第九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进行制度创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层报省检察院审查,省检察院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一)符合立法基本精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现实需要进行研究探索的;
  (二)与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符,根据改革精神需要研究探索的;
  (三)涉及检察机关职责权限及内设机构调整的;
  (四)涉及与其他单位之间职责权限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情形。
  第十条 对上级检察院责令修改、废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内报送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