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2011〕8号
2011年2月19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1月19日第1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定位: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原则: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坚持立足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第四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本职责:必须结合执法办案,围绕职务犯罪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五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围绕中央和省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第六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措施
: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症结、原因,查找机制、制度和管理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并协助堵漏建制;系统研究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向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职务犯罪状况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库,开发和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社会查询等。
第七条 建立惩治和预防并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配合制度,形成惩防并举工作格局。建立紧密配合、优势互补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有机结合,查办案件与预防犯罪有机结合,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整体效能。
第八条 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各方力量整合和工作衔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遏制和消除腐败因素的工作合力。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主办责任制和预防项目管理制度。
预防项目为: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建议、预防咨询、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其他专项预防项目。
预防项目管理实行属地原则。跨区域的预防项目应当层报所涉及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协调。
第十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责任,必须结合部门职能,坚持抓好落实,与执法办案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规范管理和督促检查,统筹重大预防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预防调查
第十一条 预防调查,是指检察机关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寻求有效的治理对策,针对一定单位、行业、领域权力运行中已发生职务犯罪或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专门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 预防调查的目的:及时发现和研究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变化趋势,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帮助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
第十三条 预防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变化趋势;
(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领域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变化趋势;
(三)国家出台、实施的有关重大改革措施、政策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四)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异常社会现象、经济活动或者职务行为;
(五)其他需要开展预防调查的有关职务犯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十四条 预防调查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可以单独进行或按照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其他业务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行业、单位联合进行。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应当开展预防调查: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行业和领域;
(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群众关注的热点、举报反映的重点,存在严重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行业和领域;
(三)权力集中、资金项目密集,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
(四)检察长交办或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地方党委批办、政府要求的专题(专项)预防调查;
(五)其他需要开展预防调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预防部门负责人指定主办人,对本地区职务犯罪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制作犯罪分析报告,或者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隐患、非规范职务犯罪行为制作职务犯罪隐患、非规范行为分析报告。根据分析报告确定被调查对象和调查事项。
第十七条 立项审批。承办人员填写《提请预防项目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
第十八条 制订调查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预防调查的对象、拟调查的主要问题、主要调查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措施保障、预期目标和效果等。
第十九条 实施调查。应综合采用案件分析、走访相关单位、询问有关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向专家咨询等调查形式,收集相关实证、实例、统计资料、财务数据等资料,并做好调查记录和资料收集工作。
对外开展预防调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工作人员持介绍信或出示检察工作证。
第二十条 制作调查报告。预防调查工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制作预防调查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预防调查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事项的来源、引起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基本情况、调查的结论、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果处置。对预防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如下处置:
(一)发现有关单位内部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和条件,需要有关方面采取预防措施的,应当提出书面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二)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参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办理;
(三)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运用。预防调查情况报告可以在检察机关适当范围内公布;重大事项的预防调查情况报告,经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后,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立卷归档。调查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分析报告、立项审批表、调查提纲、调查活动记录、调查报告、案件线索移送表、检察建议书、回访记录、被调查单位整改意见、领导批示及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视听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 犯罪分析
第二十四条 犯罪分析,是指检察机关运用实证分析和统计学方法,通过对已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状况、典型案例等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犯罪形态、数量、原因和趋势作出判断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犯罪分析的目的:通过个案分析、类案分析和区域、行业案件分析的形式,查明个案原因、症结,把握类案特点、规律,研究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把握变化趋势。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应当加强相互联系协作,及时交流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资料和信息,针对区域一段时期重大、典型案件查办情况,可单独或联合开展犯罪分析。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填写《提请预防项目立项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典型案例分析,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展犯罪分析,应当查阅相关案件卷宗,采集相关统计数据,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旁听法庭审理,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
第二十九条 犯罪分析项目结束后,应当制作犯罪分析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犯罪分析报告形成后十日内,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并送预防部门备案。
对犯罪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根据犯罪分析结果,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犯罪分析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立项审批表、活动记录、工作建议、检察建议书、分析报告及形成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第三十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为防止职务犯罪重复发生,对已经发生职务犯罪或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提出防范意见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应当坚持结合办案、依法有据,准确及时、注重实效,建议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第三十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应当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引发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立项审批。承办人填写《提请预防项目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重大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立项,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开展案件剖析。应当进行致罪因素分析或召开案件剖析会,致罪原因分析要准确、具体,会议需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 开展调查分析。应当深入发案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对照相关管理制度,查找疏漏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动机和轨迹;召开座谈会,共同分析查找发案原因等。
第四十条 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和内容制作,报请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重大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可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一条 检察建议书的送达。应当由承办部门或由承办部门和预防部门共同派员送达,组织现场宣读,并作好签收送达回证等记录。
第四十二条 回访督查。承办部门可以单独负责,也可联合预防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应在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主动了解落实情况,做好记录,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在送达后三十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被建议单位对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有异议的,由预防部门协助承办部门共同研究答复;对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予采纳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察建议的撤销。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效果评估。承办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反馈情况后十五日内,进行实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五条 立卷归档。检察建议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立项审批表、案件剖析会议记录、调查分析材料、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回访检查记录、撤销说明、整改情况、效果评估报告及形成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文稿的审核、编号工作。
第五章 预防咨询
第四十七条 预防咨询,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受理日常咨询、临场咨询,为有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方法措施的咨询意见,或应有关方面要求,参与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论证,从防范职务犯罪发生角度提出咨询建议的专门活动。
第四十八条 预防咨询的目的:帮助指明预防职务犯罪要点,提示犯罪风险,传播预防知识,推荐预防方法,规范权力运作,提高防范职务犯罪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九条 预防咨询应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充分运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等成果,借鉴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措施及防范对策。
第五十条 预防咨询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一) 明确涉及咨询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了解咨询对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三) 了解咨询对象制订、实施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四) 了解咨询对象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和隐患;
(五) 选择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法、措施、对策;
(六) 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预防咨询包括重大咨询和一般咨询。重大咨询是指:
(一)检察机关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的咨询;
(二)涉及重大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项目以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咨询;
(三)涉及部门、单位、行业和系统重大事项的咨询;
(四)涉及区域普遍性问题以及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才能回复的咨询。
第五十二条 预防咨询承办人应当做好咨询记录,填写《预防咨询受理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咨询,填写《提请预防项目立项审批表》,拟定咨询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重大咨询应当书面回复。提出的咨询意见,应经过充分论证,具体可行,并制作《预防咨询意见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回复咨询单位。
专业性较强的咨询问题,可以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参加或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涉及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的业务咨询,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预防咨询承办部门应当在《预防咨询意见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了解咨询意见的采纳和运用情况,并制作《预防咨询评估报告》。
第五十五条 预防咨询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登记表、讨论或征求意见记录、预防咨询意见书、效果评估报告及形成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五十六条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是指检察机关借助教育基地、新闻媒体、文化载体和网络媒体等载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政策、措施、成效,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公职人员勤政廉政,增强抵御职务犯罪的意识,提高公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积极性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党和国家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政策;
(二)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则办法;
(三)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做法;
(四) 运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的成果,揭示职务犯罪的危害、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
(五) 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宣传教育内容;
(六)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立项审批。承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主办人,填写《提请预防项目立项审批表》,拟定活动方案,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开展形式。应当充分运用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的成果,结合重大、典型案例,依托警示教育基地、党校、法庭以及现代传媒等,采取参观警示教育展览、预防宣讲、编写教材、刻制光盘、拍摄专题片、编演文艺节目、预防知识竞赛、制作网络动漫等形式,适时在一定区域、行业、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
在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职务犯罪自首和举报线索的受理和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工作总结。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结束后十五日内,承办人员应征求接受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评估活动效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第六十一条 立卷归档。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活动中形成的立项审批表、活动方案、宣传和警示教育资料、反馈意见、自首、举报材料及处理结果、工作总结及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视听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六十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探索运用技术手段,对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贿案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系统,并接受社会查询。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提供查询申请结果。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受理,原则上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六十四条 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预防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录入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录入。
第六十五条 查询申请材料的审核。承办人员应审核以下材料:单位(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有效身份证件)、相关文书、招投标公告等用途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六条 受理查询申请的审批。经承办人员审核,分管检察长或经分管检察长授权的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受理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查询申请受理后的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出具《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复核,并于三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第六十八条 查询结果的跟踪。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及时与招投标单位或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跟踪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并作好记录;对应处置而未作出处置的,应查找原因,报告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招投标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十九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范管理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和日常工作,并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状况,提出综合报告和预防建议。
第七十条 立卷归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查询申请、单位(个人)证明等被审核材料、受理审批表、结果告知函、处置情况、检察建议书、分析报告及形成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章 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第七十一条 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并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承办人员在开展预防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受理职务犯罪自首后,应及时填写《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情况登记表》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检察长审批,移送本院举报中心,并及时通报侦查部门。
第九章 预防管理
第七十三条 预防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立项、审批、信息、统计、备案、归档、检查、评比、考核、奖惩等所组织的规范化活动。
第七十四条 预防项目的来源,分为检察机关自行立项、应社会单位预防需求立项、党委、人大、政府批办、交办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组织、指定的预防工作立项。对重大、复杂或周期较长的预防项目应当进行立项和结项审批,填写《××检察院提请预防项目立项审批表》和《××检察院预防项目结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预防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地实际,确定预防项目,并进行预防工作责任分解;其他业务部门应结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及时确定预防项目。
第七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大预防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可以统一组织实施、督办、提办、协办、交办,要求有关人民检察院及时落实。
预防项目结项后,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对备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令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纠正。
第七十六条 预防部门应当安排专人统一负责本院预防文书备案、预防项目资料管理和预防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做好相关预防业务统计填报和材料报送工作,注意收集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以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
第七十七条 预防项目实行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预防项目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预防电子卷宗存入本院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由预防部门统一管理;预防纸质卷宗于项目结项后装订成册,统一名称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项目卷宗”,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由院档案部门或预防部门保管。
第七十八条 建立完善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对年度职务犯罪作出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和预防对策,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或检察长同意后,提交党委、人大和政府作为决策参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年度考核要点和考核项目标准,实行项目考评与年度绩效考核、日常工作督查与全年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于考核优秀、成绩显著的,应当依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人员行为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有关行业和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的;
(二)干预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活动的;
(三)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隐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办案的;
(六)泄露案情或者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七)违反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人员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检察机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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