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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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意见
2005年8月2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省院制定的《关于规范办理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规范办理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意见

各市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促进执法公正,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下发各地,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受理案件的侦查监督部门,由承办人对延长羁押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通知侦查机关纠正。
   四、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提请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材料。同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4日前,将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本院审查的意见及案件有关材料层报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实际收案日期为准)。
   五、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二)案情报告;
   (三)案卷材料。
   六、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及案情报告;
   (二)层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审查报告》;
   (三)《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审批表》;
   (四)《审查逮捕意见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五)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嫌疑人在三人以上,且作案次数多,地域广,取证难,或同案犯在逃,且影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共同犯罪,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二)一名嫌疑涉嫌人多次犯罪,且跨地区作案,涉案面广,罪名多,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三)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四)涉外案件或需要境外取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五)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八、《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类案件,属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批准或决定延长1个月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类重大复杂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的重大犯罪。在侦查期限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十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提出不予批准意见:
   (一)超期限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二)提请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及时补齐的;
   (三)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已批准或决定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取证无进展,消极侦查的,届满前又提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或一百二十七条批延的。
   (四)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重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其他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十二、全省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规范“延押”案件的办理工作,切实解决“有报则批”等突出问题,坚决杜绝“押而不审”的现象,纠正和预防不当延押造成的变相超期羁押。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严格规范办理“延押”案件的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对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院侦查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