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案件报批延长审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高法〔2000〕134号
2000年4月1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近期不少法院在报批延长刑事案件审判期限时,存在超审限后报批、用复印件、传真件或不加盖公章报批、报批内容填写不全或报批材料仍沿用旧格式等不规范问题。为了规范我省刑事案件审限报批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报批延长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审判期限一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报请延长审判期限,必须使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4月6日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式83的《延长审限案件呈报表》,如实填写,加盖法院公章,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并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我院研究室批准。报请的审批时间,计入审判期限。
三、我院在收到报请延长审限材料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认真遵照执行。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审限报批,我院将不予批准。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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