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同办理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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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同办理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检办发〔2010〕109号
2010年11月10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同办理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协同办理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提高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整体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流程》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联席讨论案件形式,协同办理省辖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逐步形成上下统一、运转协调、高效便捷、总体统筹的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格局。
  二、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从各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省检察院案件协办人,经省检察院领导批准后,报省检察院政治部备案。
  三、省辖市检察院决定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案件协办人和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共同办理,并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四、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和案件协办人,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有关办案规定,自觉遵守各项办案纪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办理;并根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案件承办人或案件协办人,故意隐瞒、编造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联席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原则上由提请抗诉的省辖市检察院案件协办人审查,并与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共同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经联席讨论提出是否抗诉意见后,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省检察院认为不宜由提请抗诉的省辖市检察院审查的案件,应指定其他省辖市检察院审查。
  六、省辖市检察院决定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案件协办人在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后七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意见书》,并将《提请抗诉报告书》和《案件审查终结意见书》电子文档报送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同时将书面文档及提抗卷宗寄送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七、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到省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卷宗后三日内,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如审查意见与案件协办人意见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及审查意见在案件协办人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后提交联席讨论。
  八、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各省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情况,统筹安排确定联席讨论的案件、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九、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组织联席讨论案件,由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和拟提交联席讨论案件的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案件协办人参加讨论;必要时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参加讨论。
  案件协办人应当准备好案件内卷材料,供参加讨论案件的人员查阅。
  十、讨论案件时由案件协办人汇报案情及审查意见;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在案件协办人汇报后进行补充,并汇报省辖市检察院对案件讨论研究的情况和审查处理意见。
  十一、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协办人、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汇报后,发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
  十二、参加讨论案件的其他人员围绕争议焦点,重点就能否抗诉及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具体理由进行充分讨论后,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
  主持讨论案件的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归纳讨论意见,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三、讨论案件由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讨论结束后,记录人应当及时整理讨论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核对并签名后交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
  十四、对于经联席讨论拟决定抗诉、不抗诉或者终止审查的案件,案件协办人应当在七日内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书》或者《民事行政检察终止审查决定书》,报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审查修改后制作正式法律文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文书的拟稿件由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和案件协办人共同署名。
  十五、经联席讨论,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经主持讨论的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决定,由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
  十六、对于案件事实不清,经联席讨论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由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补充调查;必要时,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与补充调查。
  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补充调查结果报省检察院后,由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根据补充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再次提交联席讨论。
  十七、省辖市检察院决定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自行办理:
  (一)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案件;
  (三)其他应当由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自行办理的案件。
  十八、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同办理的抗诉案件,省法院开庭再审的,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省法院裁定下一级法院再审的,由省辖市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出席再审法庭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出庭职责;庭审后及时研究再审情况,积极做好与再审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九、省检察院作出抗诉、不抗诉、终止审查决定的案件,由省辖市检察院负责将《民事(行政)抗诉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书》、《民事行政检察终止审查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当事人对省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案件协办人与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之间要协商统一答复意见,共同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
  二十、省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同办理的案件,列入省检察院对省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考核内容。
  二十一、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