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20〕286号
2020年12月2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为进一步探索刑事再审检察工作,规范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法院、省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探索刑事再审检察工作,规范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1.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且有重新审判必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办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原则;
(2)坚持补充原则,以抗诉为主、再审检察建议为辅;
(3)坚持必要、审慎、准确、及时、注重实效原则。
3.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情形:
(1)建议意见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
(2)建议意见虽然不利于原审被告人,但原判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或仅针对附加刑提出的;
(3)对于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未作数罪并罚的;
(4)原审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影响定罪量刑的;
(5)其他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同级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判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发现异地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异地法院辖区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由其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5.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错误的,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受理申诉审查后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指南第3条适用范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7.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属于本指南第3条第3、4项情形的,可以由检察长决定。
8.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以外,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9.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说理要有针对性,引用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三、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10.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1)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并提供原审被告人有效送达住址或服刑地点;
(2)原一、二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或假释裁定书;
(3)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
11.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1)不属于本院管辖;
(2)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人民检察院没有在期限内补送。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个月内立案,案号为“刑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前及时调齐卷宗材料,立案后连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卷及相关材料移送审判庭。
四、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查
13.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14.人民法院审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重点针对再审检察建议理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15.人民法院审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以书面审理方式为主。可能对案件提起再审时,应当提审或询问原审被告人,当面听取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提审或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叁加提审或询问。
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相关方面代表等社会第三方参加。
16.人民法院对于可能提起再审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允许委托代理律师。原审被告人为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宣告无罪,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代理律师。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案件,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代理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代理律师的知情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其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17.人民法院审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的,应当作出再审决定书,对案件提起再审;
(2)案件存在瑕疵,但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可以进行裁定补正或者更正的,进行裁定补正、更正;
(3)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18.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结审查:
(1)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2)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或已经死亡,但是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3)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19.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作出审查决定前撤回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0.人民法院审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需要提起再审的,提交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
21.人民法院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作出审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合议庭直接决定的,由审判长签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或其委托的院、庭长签发。
22.再审决定书应当于签发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再审决定书应当同时送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代理律师、委托代理人,并送原一、二审人民法院;原审被告人仍在服刑的,还应送相应的刑罚执行机关。
23.人民法院审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24.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提起再审,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采取强制措施。
25.人民法院审查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6.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案件审查结果,对案件不提起再审的,向人民检察院送达不予再审的书面决定或补正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27.本指南未涉及的其他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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