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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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检发诉二字〔2018〕1号
2018年1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在新形势下不断推动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省院研究制订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2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刑事上诉案件 办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公诉部门认真贯彻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投入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案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目标和要求,刑事上诉案件办理要有新作为,取得新效果。为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推动全省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承担着权利救济、法律监督重要职能。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诉程序是重要的权利救济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刑事上诉案件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审查、复核、调查上诉意见和理由,对上诉意见和理由成立的予以采纳,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还要审查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能否在办理刑事上诉案件中发挥好权利救济、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直接关系到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障,关系到刑事上诉程序价值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在终审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错误裁判,关系到能否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在公诉部门业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按照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一审裁判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及上诉意见和理由是否成立严格审查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可以更好守住严防冤假错案底线。在设区市院(以下简称“市院”)公诉部门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刑事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再审案件中,刑事上诉案件占比最大,2017年1—12月数据显示,平均占比达62%,有的地区达73%。刑事上诉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如何,相当程度上反映市院公诉部门办案质量和效果。市院公诉部门承担着对下指导职责,通过办理刑事上诉案件,可以了解掌握各诉讼环节执行司法程序、办案流程和规范以及证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标准掌握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院公诉部门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加强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各地要消除“重一审、轻二审”的惯性思维和各种模糊认识,转变观念,严格依法规范办理好每一起刑事上诉案件。
  二、严格执行办理刑事上诉案件有关程序规定
  一要及时填报上诉案件情况。基层院公诉部门承办检察官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日内填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诉期限届满未收到上诉状副本的,应当主动在3日内查明被告人是否上诉,对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填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加强对填录情况的检查,确保填录及时、全面、准确,统计数据精确。
  二要监督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并派员出庭。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不通知检察机关阅卷,或通知阅卷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审查不开庭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督促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要严格执行刑事上诉案件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查阅案卷工作。各地办理刑事上诉案件,应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执行办案期限的规定。对于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案卷查阅工作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商请法院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送达《申请延期审理建议书》和《恢复审理建议书》。《申请延期审理建议书》、《延期审理决定书》、《恢复审理建议书》、《恢复审理决定书》应及时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入卷。
  四要严格执行对二审裁判审查程序。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全面审查,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认真填写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二审裁判结果对检察意见采纳情况及是否同意二审裁判意见。对于二审裁判未采纳的检察意见,应逐项注明。对于经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在系统内报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审核。对二审裁判的审查意见应打印纸质件入卷。
  三、努力提高刑事上诉案件办理质量
  (一)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上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不仅审查所有侦查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一审审判卷,必要时应调取下级院审查逮捕卷、审查起诉卷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做到全面掌握诉讼过程,全面掌握案件证据,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情节。不仅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罪名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而且对上诉意见和上诉理由逐一审查是否成立,做到对所有上诉意见和理由均一一回应。不仅审查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而且对一审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审查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认定罪名、适用法律、量刑是否正确,而且审查一审判决对未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认定罪名、适用法律、量刑是否正确,做到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坚持讯问、复核、补查办案制度。一要对所有上诉人,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原审被告人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应当逐一告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充分听取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判决结果的意见,保障其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意见和证据的权利。二要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审查发现的矛盾和疑点,对证据进行复核。通过复核,提高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准确性。通过复核,细化证据内容,提高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复核,排除事实上的疑点和证据上的矛盾点。三要积极开展补查。通过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应当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复勘案发现场,调取技术侦查和音频视频证据,弥补证据体系存在的缺陷。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检举揭发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并督促尽快提供调查结果,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
  (三)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执行重大案件侦查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要推动侦查机关落实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的制度。要注重听取上诉人和辩护人意见,及时发现侦查取证的违法情形。对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侦查环节存在违法取证的问题,要深入调查,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进行审查,发现应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主动排除。对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要积极做好证据合法性审查、核实、补查工作,主动应对庭审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对异议证据依法提出排除或不予排除的意见。
  (四)努力提高案件审查报告的质量。案件审查报告要符合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要全面反映证据情况。既要反映证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反映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反映影响定性的证据,也要反映影响量刑的证据;既要反映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也要反映存在矛盾的证据。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事实及案件特点,对证据分类组合。在分类组合的基础上,强化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内容的分析,通过证据横向比对、纵向比对、对矛盾证据的辨析等,提高证据审查质量。要根据可采信的证据,分析得出有关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意见。要根据认定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以及所有上诉意见和理由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五)严格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刑事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区分情形分别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的处理决定。高检院公诉厅〔2007〕高检诉发66号《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办案人员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对于上诉案件,应当依法提出建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意见”。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维护检察监督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
  (六)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出庭工作。一要充分运用好庭前会议程序。加强与审判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沟通,对需要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应当主动建议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要利用庭前会议与辩方加强证据展示,了解辩方取得的新证据情况及二审辩护观点,与审判人员协商确定二审庭审重点。二要认真制定出庭预案。围绕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充分预测法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讯问、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出庭意见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庭审演练。对于社会高度关注或敏感案件,应当与二审法院就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沟通,制作临庭处置方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三要做好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工作。认为需要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制作申请书,于开庭5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确定出庭人员名单后,二审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一审检察机关予以协助。针对出庭的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好相应的庭前准备工作。四要充分履行出庭职责。要围绕上诉理由、和对原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辩论,重点解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焦点问题,对于原审判决认定、检辩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申请调查及举证、质证。要加强多媒体示证系统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提高出庭效果。要强化释法说理,既解决事实法律争议,也化解矛盾风险,努力实现服判息诉、二审终审的目标。
  四、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证据收集、制作、转化、保存不规范等情形,情节较轻的,承办检察官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不仅要依法定程序排除非法证据,还要对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办案中发现一审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对二审法院未通知阅卷的案件,也要加强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的监督,发现应当通知阅卷未通知的,及时监督纠正;对于二审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出庭检察人员可以在庭后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二审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即建议休庭,并在休庭后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二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或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对二审裁判确有错误、量刑偏轻偏重,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也应提出监督意见。对于不按规定及时送达二审裁判文书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予以纠正。
  五、建立健全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重要案件报告制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于重特大案件,罪与非罪意见分歧大的案件,主要证据涉及取证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舆情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上级院要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扎实开展证据审查、复核、补查工作,对于取证不规范或违法取证及时监督纠正,证据体系不完整的及时补充完善,瑕疵证据及时补正,非法证据坚决排除,疑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解决,努力将问题解决在一审环节,努力减少和杜绝将问题带到二审环节的现象。在办理刑事上诉案件过程中,对于上述几类案件及二审法院拟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院报告,听取并执行上级院的指导意见。
  (二)建立一、二审协作机制。二审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一审公诉部门关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及理由,加强沟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诉部门可以要求一审公诉部门报送一审检察内卷,必要时可以要求一审承办检察官报送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材料。二审环节开展复核和补查工作,一审公诉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一审公诉部门根据要求应督促侦查机关开展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二审公诉部门。
  (三)严格执行二审裁判报送备案审查制度。对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各市院公诉部门要及时将二审裁判文书报送省院,省院指定专人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通报各地刑事上诉案件办理情况和执行报备制度情况。
  六、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调研和总结
  一要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针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有关刑事上诉案件统计项目设置不够完善的问题,应主动向案管部门反映,商请案管部门予以重视解决。各地要强化统计数据在掌握情况、调查研究、加强指导中的作用,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基层院和市院一审案件上诉率、市院刑事上诉案件受理数、审结数、出庭数、收到裁判数、发改率等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基层院和市院一审、二审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有效提升。
  二要加强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调研和总结。在认真规范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同时,要组织力量,定期开展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的调研,加强经验总结推广,研究解决办理刑事上诉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刑事上诉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同案不同判,以及证据采信、罪名适用、量刑情节认定等方面的分歧认识,加强理论和实证研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努力消除分歧,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要加强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原因分析。对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要逐案分析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原因,不仅要分析法院裁判文书叙明的事实、证据、法律方面的原因,更要深入到裁判文书背后,查找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办案理念、作风、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更新办案理念,健全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规范司法行为。
  四要加强对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研究符合刑事上诉案件办理特点和规律的评价体系,完善现有检察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将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纳入检察工作综合考评范围,通过科学评价,引导和推进刑事上诉案件办理工作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