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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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苏检会〔2003〕2号
2003年3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办理这类案件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
  一、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三、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
  四、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属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
  五、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上述各起点标准的5倍。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