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市、以假市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高法发〔1998〕6号
1998年4月27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订后的刑法对有关假市犯罪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并突出了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对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未作明确规定,也无新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省内各地掌握的标准差异较大。为统一认识,准确适用刑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参照原有的司法解释,研究制订了我省有关假市犯罪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该暂行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希遵照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司法解释,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
一、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O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总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币量3O00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出售、购买或运输假币,以假币总面值l000元或币量l0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5O00元或市量5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50000元或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面值IO000元或币量l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假币总面值不满I000元或币量不满IO0张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三、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总面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总面值l0000元或币量l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总面值80000元或币量8000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变造后的总面值5O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变造后的总面值3000元或总币量3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上述“面值”均以人民市计算,如伪造、购买、运输、出售。持有、使用、变造或金融工作人员用以调换的假币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应按照行为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市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