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
2013年9月26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公诉部门:
经调研,省院发现各地未检部门受案范围不统一、不规范。为了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经省院研究,并报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未检部门受案范围
1.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由未检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
2.不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后由未检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地方,未检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视情办理下列案件:
(1)不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人犯罪案件;
(2)刑法第四、六章规定的以未成年人为特定犯罪对象的案件以及其他仅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案件;
(3)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但受理时未满二十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1.各地务必在全市范围内相对统一规范未检部门受案范围。下级院确定的受案范围,应当报送上级院未检部门备案审查。
2.下级院未检部门审查逮捕和起诉案件的请示、上诉、抗诉等工作,一律由上级院未检部门办理。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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