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5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2019年5月14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优势,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既不降格也不拔高,“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严格依法办理,确保扫黑除恶办案质效。
第三条 【案件范围】省检察院统一严格把关的案件主要是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具体包括: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3.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包括引发舆情关注、引起群众上访或引发群众性事件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5.市级公检法机关对是否认定涉黑、涉恶,以及在影响量刑档次的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第四条 【把关方式】省检察院主要采取听取案件汇报、派员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进行统一严格把关。
第五条 【听取汇报】对符合条件的五类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在期限届满2日前,审查起诉阶段在期限届满10日前,经市检察院审査把关后向省检察院汇报。
第六条 【派员审查】省检察院视情与全省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人员一起,深入办案一线,共同听取案件,进行阅卷审查。
第七条 【备案审查】对本意见第三条所列五类案件之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在作出逮捕、起诉决定3日内由办案单位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报省检察院备案。省检察院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检察院和办案单位。
第八条 【备案文书】审査逮捕阶段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书包括《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审查速捕案件报告》《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书包括《移送起诉意见书》《审査起诉案件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第九条 【逐案审査】市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需逐案审査把关,向省检察院汇报案件前,均应组织研究,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意见有分歧的案件,要有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汇报内容】汇报案件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侦破经过和诉讼过程、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简况、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分歧点、承办人审查意见、承办单位意见、市检察院审查意见等,报告中要说明有无保护伞线索、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涉案财产及对线索、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跟踪指导】省检察院对听取汇报、备案审查及派员审查的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做好台账和案件汇报记录,跟踪案件办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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