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
苏检发职检字〔2019〕2号
2019年2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细则》已经省检察院检委会2019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5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细则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暂行规定》《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提前介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做准备。
第二条 提前介入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二)依法、适时、必要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前介入:
(一)贪污贿赂大要案、渎职侵权案件及新类型案件;
(二)对关键证据采信、主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被调查人零口供等证据薄弱的案件;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或媒体较为关注的案件;
(五)适用缺席判决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
(六)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
(七)其他有必要提前介入的案件。
第四条 提前介入工作由负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安排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介入。由检察官办案组介入的,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开展提前介入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监察委员会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提前介入。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至迟在留置期限届满15日前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工作应当集中时间进行,一般在10日内完成。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根据同级监察委员会商请派员介入。在收到监察委员会商请函及相关材料后,由负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提出是否介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同意提前介入的,检察官于3日内持派员介入文书至监察委员会开展提前介入工作。不同意提前介入的,应当在3日内向监察委员会作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拟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派员提前介入。决定提前介入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拟被指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共同派员介入。
第八条 检察官可以通过听取案情介绍、参加案件讨论、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方式,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察委员会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必要时,可以调看讯问被调查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
听取案情介绍、参加案件讨论的,检察官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件基本情况。参加案件讨论的,还应当包括讨论情况、检察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等。
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在监察委员会提供的场所进行。重点围绕关键证据和重要事实,也可以进行全面审查。检察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内容包括查阅目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名称、主要内容、证明事项等。
第九条 检察官应当将提前介入的工作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分歧意见、需要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形成工作报告。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提出全面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具体建议;
(二)对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瑕疵行为,提出纠正、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建议;
(三)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出增减事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案件管辖,提出有无管辖权、指定管辖、移送其他机关等意见和建议;
(五)对其他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情况形成提前介入意见和建议,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书面向监察委员会提出。
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期间,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案件调查及审理人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检察官应当跟踪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并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交流。与监察委员会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将案件交由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理,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另行安排办案人员。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不得以提前介入工作代替审查起诉工作,不得将提前介入工作报告意见代替审查起诉意见。在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前介入工作报告意见可作为审查起诉的参考。审查起诉意见与提前介入工作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登记并按相关流程操作。提前介入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内卷备案。
第十五条 提前介入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或媒体较为关注的案件时,检察官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检察长审定,及时层报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
提前介入工作一般不作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度高、确需回应群众关切的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同意后发布有关案件信息。
第十六条 检察官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参与监察委员会案件调查,不得干涉、妨碍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本细则在施行中如与新的法律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的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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