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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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010年1O月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0年第12次会议通过)
苏检发〔2010〕63号
2010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两高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在现行法制框架内,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障监外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进行。
(3)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透明度,认真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公正、有序开展。
(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监禁矫正法律监督互相衔接的原则。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两种矫正工作的监督,推动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相互衔接,相互完善。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范围、内容、方法
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范围是:
(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6)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内容是:
(1)加强对人民法院判处管制、适用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和其上级机关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确保适用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使那些罪行轻微、主管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初犯、过失犯,以及经过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能够被依法、正确地适用社区矫正。
(2)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止和纠正由于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的“漏管”现象;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活动、矫正活动的检察,督促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纠正监管矫正活动中出现的“脱管”问题;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的检察,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
(3)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依法查处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和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其他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协助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又犯罪,以及解除社区矫正和其他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
5、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工作方法是:
(1)通过采取审查法律文书、查阅管理档案、向有关单位和组织了解核实情况以及参加联席会议、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等工作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2)通过逐人逐案审查、召开听证会、提请技术审查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判处管制、适用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与监狱、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和其上级机关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活动实行同步监督。
(3)针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监督措施:对于一般违规的行为,采取口头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纠正;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或对口头纠正、检察建议不予落实的,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向被监督单位上级机关通报情况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
(4)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准确、及时地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6、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分工负责的机制。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部门。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负责全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省辖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负责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规律和有效做法,推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省检察院每年、市检察院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和全面监督活动;基层院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应将定期监督与不定期监督结合起来,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及时进行监督。
7、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监督的工作模式,强化对“重点类型”、“重点罪名”、“重点对象”社区矫正的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与本人见面、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见面、与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见面,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要督促有关部门收监执行;对职务犯罪和涉黑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重点要放在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上;对涉暴、涉毒、涉赌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重点要放在防止又犯罪上,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时,应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机构确定的重点对象的监督重点要放在挽救转化上,监督有关部门对他们加强教育矫正。对上述“三个重点”监督,应逐人建立跟踪监督档案。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案件应呈报省辖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审查。
8、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区矫正活动工作联系机制。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社区矫正检察室)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向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了解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参与制定和完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台帐,对交付本辖区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并每月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核对一次。
9、建立检察官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制度。尝试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谈话、问卷调查、电话沟通、网络视频等多种途径,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情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监所检察部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以及其他社会相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1O、建立公诉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公诉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抄送被告人羁押地和刑罚监外执行地的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共同查找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原因,严肃追究监管失职的责任,共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11、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本辖区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规定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直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1)由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的监管执法原因导致社区矫正对象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2)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以及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活动中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3)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从监狱、看守所释放到社会后5日内发生死亡,且其近亲属对死因提出疑义的;
  (4)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又犯罪,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 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2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5)社区矫正对象3人以上涉法集体上访的;
  (6)社区矫正活动中其它应当报告的重大事件。
12、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全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资源共享。建立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网络信息交换平台,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数据的核查、统计和分析工作,根据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工作数据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13、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应当定期听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上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帮助下级检察院明确工作重点、找准工作定位,认真履行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14、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配备问题,确保这项工作在基层有专人抓、专人管。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在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没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也可独立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配备专职检察人员。不设社区矫正检察室的基层检察院必须配备1-2名专职社区矫正检察人员,业务上受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指导。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要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接受所在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指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各级检察院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检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15、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