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信息报送及诉前汇报制度
2010年1月27日
为及时有效地掌握全省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做好这类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制度是指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提前介入或受理重大的、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后及时向省院公诉部门报送案件相关信息的制度。
第二条 诉前汇报制度是指各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所办理的重大的、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向省院公诉部门当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提前介入或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省院公诉部门报送案件基本案情、提前介入等信息:
(一)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案件;
(二)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
(三)媒体关注引发舆论炒作的案件;
(四)群体性事件引发的重大案件;
(五)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案件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判决后三日内,还应当跟踪报送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情况等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实行逐级呈报制度,县级院公诉部门报市级院公诉部门,市级院公诉部门报省院公诉部门。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诉前向省院公诉部门汇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
(三)省管干部犯罪案件;
(四)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案件;
(五)案值在1000万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案值在5000万以上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以及特别重大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六)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 汇报案件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完成《案件审查意见书》、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检察长决定提起公诉之前。市院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审查意见书》及简要汇报提纲于汇报前三日通过机要通道报省院公诉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