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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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检发办字〔2023〕69号
2023年9月12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3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2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高质效发展,实现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统筹,凝聚监督工作合力
  1.更新监督理念。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刑事审判监督放在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同等重要的位置,将是否履行好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作为评价刑事司法办案质效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落实好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等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监督案件。正确处理刑事审判监督与维护法院裁判既判力的关系,注重从源头上提高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质量,以精准的起诉和量刑建议筑牢监督基础,推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与审判机关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2.加强组织领导。省检察院、设区市检察院设立由分管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指导组,部署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协调研究重大的刑事审判监督案件。各级检察院每年应当专题研究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着力解决具有典型和引领意义的监督问题。
  3.明确职责分工。按照最高检确立的“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原则,重罪检察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综合指导和抗诉线索管理,普通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条线案件办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申诉案件中监督线索的发现和移送等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线索移送、案件流程监控、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上下级检察院、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内部联动,凝聚监督合力。建立健全抗诉案件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业务部门研究抗诉(包括撤回抗诉)案件时,应当召集由本部门和重罪检察部门共同参加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重罪检察部门的意见,促进监督标准的统一。拟监督改变案件定性,涉及其他业务条线罪名的,相关业务部门也应当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述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分管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院领导协调其他分管院领导共同研究;仍然存在分歧的,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鼓励有条件的检察院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办案组负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二、加大审查力度,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4.及时、全面审查裁判。收到法院一审裁判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将裁判文书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进行深入比对,在3日内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审查时,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刑罚判处是否存在错误;密切关注附加刑适用、刑罚执行、涉案财物处理、禁止令等易错易漏问题,以及回避、审判组织、管辖、审限、送达等程序问题的监督;还应当关注本地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量刑是否均衡,司法尺度是否统一。对于诉判不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在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中逐一列明,提出审查意见。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也应当注意时效性。
  5.强化裁判审查。各级检察院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裁判审查,防止遗漏监督线索:
  (1)积极开展交叉审查或者专人审查。组织案件承办检察官以外的其他检察官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发现裁判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告知承办部门,防止当抗不抗。
  (2)实行重点案件层级审查。对于承办检察官、交叉、专人审查认为裁判存在错误,以及诉判不一等重点案件,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必要时,可以先行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切实履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3)实行重大诉判不一案件备案审查。对于存在以下重大诉判不一情形,拟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形成意见后10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①判决宣告无罪的;
  ②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一致,或者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且影响定罪量刑的;
  ③认定罪名不一致的;
  ④认定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不一致的;
  ⑤适用主刑刑种不一致的;
  ⑥适用法定量刑幅度不一致的;
  ⑦是否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不一致的;
  ⑧法院不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且主刑刑期差异幅度达到量刑建议主刑刑期的30%以上的;
  ⑨存在其他重大诉判不一情形的。
  其中第①②项,应当层报省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备案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最高检相关规定执行。
  6.优化案件评查方式。统筹刑事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的评查力量,避免多头评查、重复评查。每年由重罪检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评查计划,注重对一段时期或者一类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长期没有抗诉案件的地区,针对性开展专项评查。各设区市检察院每年应当开展案件专项评查。对于评查发现的监督线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形成意见,并反馈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评查情况,并向评查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7.以数字检察赋能审判监督。统筹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力量,充分运用数字监督手段,破解线索发现难题。已经有工作基础的地区应当持续梳理监督规则,优化升级技术方案,常态化开展线索网上筛查。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应当找准切口,合理确定工作方向,视情研发运用符合本地区工作需求的监督模型。设区市检察院指导相关单位完善监督规则,适时开放数据筛查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运用,推动解决地区性的突出问题。省检察院加强统筹指导,择优推广试点成效显著的监督模型,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努力构建覆盖不同案件类型、不同领域的数字监督模型体系。
  三、规范案件办理,着力提高监督精准性
  8.注重选择最佳监督方式。办理监督案件时,应当根据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的不同情形,依法合理选择最佳监督方式,实现最优监督效果:
  (1)对于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
  (2)对于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法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意见;
  (3)对于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4)对于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已生效裁判,符合我省《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指南(试行)》规定的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5)对于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抗诉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依法处理。
  9.认真落实抗前汇报制度。拟对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在判决抗诉期限届满5日前、裁定抗诉期限届满2日前,将相关法律文书、审查报告等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拟对已生效裁判提请抗诉的,应当在提请抗诉10日前将相关法律文书、审查报告等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上一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把关,研究提出明确的书面指导意见。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10.严格把握抗诉标准。认真审查和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条件,提升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裁判结果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但确有错误的,应当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一般不采用抗诉方式监督;认为确有必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报上级检察院审查把关,与上级检察院存在分歧的,报省检察院决定。相关抗诉意见未被法院采纳的,应当报省检察院备案。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源头治理工作,有效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拟对认罪认罚被告人反悔上诉提出抗诉,以及抗诉后拟撤回抗诉的,应当层报省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把关。在纠防冤错案件的同时,防止以抗诉方式规避司法办案责任。对于检法双方在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重大认识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慎重提出抗诉。
  11.多措并举提高监督采纳率。认真开展监督案件补查补证,补强证据缺陷,完善证据体系。强化监督文书说理论证,提高释法说理和规范化撰写水平,充分论证监督意见。重视抗诉案件出庭履职,增强庭审效果。深化检法沟通,畅通庭前、庭中、庭后不同阶段的沟通联系渠道。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对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依法列席。
  四、健全配套机制,保障监督工作高质效发展
  12.健全业务指导机制。上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刑事抗诉个案和类案的指导,主动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排除干扰和阻力。各级检察院定期分析通报本地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并将年度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检察院专报。省检察院、设区市检察院要建立刑事审判监督人才库,通过编发监督要点、评选优秀团队和个人、发布典型案例和优秀文书、开展庭审观摩评议等方式加强指导。
  13.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省检察院、设区市检察院科学设置刑事审判监督评价指标,客观全面评价监督质效。优化检察人员业绩考核,压实承办检察官的监督主体责任。对于在评查等活动中发现监督线索并成功监督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建立抗诉案件反向审视机制,把刑事审判监督作为检视办案质量的重要载体,倒逼提高办案质量。严格落实追责惩戒制度,发现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监督职责,未及时纠正错误裁判或者审判活动违法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追责惩戒。
  14.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对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与法院存在分歧,经沟通未能解决的,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与抗诉案件庭审观摩、公开听证等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关心支持。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