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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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苏高法〔2020〕287号
2020年12月2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程序,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程序,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研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就案件立案受理和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审查
  1.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原审裁判文书、历次减刑或假释裁定书、原审被告人有效送达住址或服刑地点等材料。以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移交新证据。
  2.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由立案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原审被告人服刑情况,对刑期即将届满的,应当即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完成相关手续。
  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抗诉书后,经审查不存在本纪要第3条情形的,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调卷,同时将抗诉书移送相关审判庭。
  5.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收到抗诉书后,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审判庭在送达抗诉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立案部门。
  二、关于立案受理
  6.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7.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前调齐卷宗材料,立案后连同抗诉卷及相关材料移送审判庭,同时在信息化办案系统引入原一、二审法院电子卷宗。
  三、关于采取强制措施
  8.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9.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原审被告人已经刑满释放或者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应当同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距原审被告人刑期届满在一个月以下的,书面向人民法院提示刑期即将届满的情况,并在刑期届满十日前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10.抗诉意见拟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原审被告人已经刑满释放或者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送达抗诉书前,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书面提示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11.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原审被告人刑期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刑期届满十日前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限超出三个月后,原审被告人刑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时提示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