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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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案管字〔2017〕2号
2017年6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6月1日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院案件监督管理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实客观反映检察官司法办案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档案是全面记载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完成其他业务工作等履职情况的业绩档案。
  第三条 司法档案记载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司法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司法档案的建档、汇总、存档等工作。司法档案实行每人一档、适时归档和定期存档。
  第五条 司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岗位经历、检察官任职情况等;
  (二)司法办案工作情况,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业务工作情况;
  (三)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包括业务部门评查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评查情况;
  (四)其他应当载入司法档案的情况。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承担的职能严格规范、认真负责地提供检察官履职等情况。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由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工部门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15日内,将经确认的相关信息送司法档案管理部门予以变更。
  (二)司法办案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由检察官每季度填写一次,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载入司法档案。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应当将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具体办案件情况分别载入司法档案。
  (三)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由各业务部门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的评查结果由检察官本人签字确认,报经检察官所在部门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载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第七条 检察官本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提供载入司法档案的相关情况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司法档案材料提供、记载、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损毁、丢失司法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司法档案的;
  (四)其他影响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司法档案作为检察官考核、任职、晋职晋级、表彰奖励、司法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1.检察官基本情况
  2.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
  3.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4.《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2017版)

  附表1:
  检察官基本情况
  (普通员额检察官适用)
  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法律职务检察官
  等级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检察工作时间入额
  时间业务岗位经历
  检察官职务及等级变更情况
  备注检察官基本情况
  (入额院领导适用)
  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法律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检察工作时间入额
  时间业务岗位经历
  检察官职务及等级变更情况
  备注
  附表2
  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
  (年第季度)
  (普通员额检察官适用)
  姓名法律职务所在部门司法办案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办案
  数量
  效率办案数(件)平均办案时间(天)案件结案率(%)实体性
  办案(本季度分配案件数本季度办结案件平均办理时间(未办结案件不计算平均办案时间)本季度办结案件数/(本季度分配案件数+本季度初积存未办结案件数)程序性
  办案指导性
  办案办案质量(案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结合检察官所办案件有无自侦撤案、相对不诉;审查逮捕案件捕后撤案、判无罪、相对不诉;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判决无罪、重大诉判不一;有无遗漏监督;在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中是否存在被通报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或者司法瑕疵等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价。)
  检察官
  个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部门
  审核意见(检察官所在部门对本部门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根据省院绩效考核办法设定等次评定相应等次,并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进行综合点评。)
  签名:年月日分管检察长意见
  签名:年月日备注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
  (年第季度)
  (入额院领导适用)
  姓名法律职务分管部门司法办案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办案
  数量
  效率办案数(件)平均办案时间(天)案件结案率(%)实体性
  办案(本季度分配案件数本季度办结案件平均办理时间(未办结案件不计算平均办案时间)本季度办结案件数/(本季度分配案件数+本季度初积存未办结案件数)程序性
  办案指导性
  办案办案质量(检察长评查确认,或上级院案管部门评查确认。)
  检察官
  个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检察长
  意见(检察长对入额院领导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进行综合点评。)
  签名:年月日
  备注
  附表3
  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年第季度)
  (普通员额检察官适用)
  姓名法律职务所在部门案件名称办案组织形式案件类型案件状态办案天数(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如采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应注明组内检察官数)(《江苏省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中案件分类)(在办或已办)部门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登记表
  (年第季度)
  (入额院领导适用)
  姓名法律职务分管部门案件名称办案组织形式案件类型案件状态办案天数(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如采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应注明组内检察官数)(《江苏省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中案件分类)(在办或已办)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
  (2017版)
  一、侦查监督案件(13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自侦不立案复议案件;(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诉讼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侦监适时介入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及监督立案的监督案件,市级院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书面纠违、纠正漏捕四类案件的实体审查案件,省院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书面纠违、纠正漏捕四类案件的备案审查案件等);
  5.侦查监督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6.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包括上级院、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以及其他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案件);
  7.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8.备案审查类案件(包括逮捕案件备案审查、侦查活动监督复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复查结果的审查案件,也包括第4项中的备案审查案件);
  9.侦查监督综合监督案件(包含挂牌督办案件、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禁赌禁毒等专项监督事项的办理、高检交办、省委省政府各牵头单位转办、省院机关其他部门转办综合监督事项的办理等)。
  (三)指导性办案
  10.书面请示案件;
  11.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2.提前介入、听取意见,并对卷宗进行审查的案件;
  13.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海关、公安行政机关等)。
  二、公诉案件(25类)
  (一)实体性办案
  1.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诉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
  2.二审抗诉(含既有上诉又有抗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3.公诉适时介入侦查案件;
  4.不起诉复议案件、不起诉复核案件、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5.自侦不起诉审批案件;
  6.撤销(不)起诉审查案件;
  7.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8.公诉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9.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监督案件;
  10.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强制医疗启动监督案件;
  11.刑事和解案件;
  12.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13.公诉环节信访案件;
  14.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纠正侦查违法、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提出检察建议等);
  15.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16.重大专案;
  17.需要阅卷审查的其他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18.指定管辖案件;
  19.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监督案件;
  20.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21.书面请示案件;
  22.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3.质量评查案件;
  24.庭审考核案件;
  25.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法院业务庭、海关、行政机关等)。
  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21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侦查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纠正侦查违法、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及监督立案的监督案件等);
  5.审查起诉类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案件);
  6.附条件不起诉复议、复核、申诉案件;
  7.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8.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
  9.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0.审判监督类案件(包括监督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等);
  11.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12.制作犯罪预防报告、开展类案分析;
  13.制发检察建议。
  (二)程序性办案
  14.指定管辖案件;
  15.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
  16.异地协助案件;
  17.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8.书面请示案件;
  19.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0.质量评查案件;
  21.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
  四、职务犯罪侦查案件(1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初核初查案件;
  2.立案侦查案件;
  3.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移送案件;
  4.参办、协办、督办案件;
  5.应用侦查技术办理案件;
  6.运用侦查基础信息初核评估案件;
  7.侦查协作案件;
  8.自侦环节信访投诉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9.指定管辖案件;
  10.备案审查案件;
  1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延长案件;
  12.并案案件的审查。
  (三)指导性办案
  13.书面请示案件;
  14.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5.撤案案件;
  16.质量复查评查案件。
  五、职务犯罪预防案件(4类)
  1.预防调查(检察建议制作);
  2.案例(犯罪)分析(案例剖析会);
  3.预防(年度、专题、专项)报告;
  4.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项目。
  六、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
  (1)本院直接管辖受理的案件
  (2)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3)本院决定受理的下级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4)上级院交(转)办的案件
  (5)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6)跟进监督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监督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2.执行监督案件;
  3.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4.复查复核类案件(包括依职权启动以及案件当事人不服下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向上级院申请的案件、不服本院决定更换承办人复查的案件);
  5.督促履行职责案件;
  6.支持起诉案件;
  7.督促起诉案件;
  8.虚假诉讼案件;
  9.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前程序案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
  (二)程序性办案
  10.指定管辖案件;
  11.职务犯罪、普通犯罪线索移送案件;
  12.对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13.对是否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立案。
  (三)指导性办案
  14.书面请示案件;
  15.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6.相关部门会商指导案件(法院业务庭、行政机关等)。
  七、刑事执行检察案件(18类)
  (一)实体性办案
  1.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件;
  2.刑事执行活动中监管事故检察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检察案件;
  3.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
  4.罪犯又犯罪案件;
  5.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处理的举报和申诉案件;
  6.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7.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8.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9.羁押期限监督案件(含超期羁押、清理久押不决案件);
  10.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1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12.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1)减刑、假释提请审查案件
  (2)减刑、假释提请审查(开庭)案件
  (3)法院裁定审查案件
  (4)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
  (5)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
  13.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
  14.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5.其他履行职责中书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6.书面请示案件;
  17.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8.职务犯罪指定管辖案件。
  八、控告申诉检察案件(10类)
  (一)实体性办案
  1.控告案件;
  2.刑事申诉案件;
  3.赔偿案件(包括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复议、赔偿监督);
  4.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5.上级院交办的信访案件;
  6.举报初核、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举报线索复议申请审查及对立案(不立案)不服的申诉案件;
  7.信访终结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8.控申审查后作出受理(不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9.控告请示案件审查;
  10.书面请示案件。
  九、研究室检委办案件(9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2.请示案件(包括个案请示、类案请示、由研究室负责起草的案件请示)。
  (二)程序性办案
  3.对台司法协助案件;
  4.对本院以及下级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指导性办案
  5.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开展调研、理论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6.研究需要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或多发性类案,起草风险排查研判报告;
  7.审查、编写拟在全省发布的典型案例或拟报送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经设区市院检委会审议后在全市发布的典型案例;
  8.起草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
  9.提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等的论证修改意见。
  十、案件监督管理案件(6类)
  程序性办案:
  1.质量评查案件;
  2.流程监控案件;
  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
  4.业务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研判报告);
  5.审查下级院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案件;
  6.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监督管理案件(包括对系统内删除案件申请进行审查的案件、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配案件调整监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