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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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苏检发九部字〔2019〕1号
2019年3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相关部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工作的规定》已经2019年3月1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4次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3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工作的规定

  对群众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回复,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政治责任。为更好保障群众对信访事项的知情权,确保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切实减少因回复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信重访和越级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工作的新要求和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访事项回复工作实行“谁接收谁回复、谁承办谁回复”,遵循依法、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统一依法接收、受理分流群众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回复接收、受理分流情况。承办部门负责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办理群众信访事项的回复工作,承办部门应当确定专门联络员负责群众信访事项的回复工作。
  第二章 接收受理环节的回复
  第四条 对于实名信访应当逐件回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人回复接收情况,15日内回复受理分流情况。
  (一)对于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电话联系方式的,依托“苏检e访通”发送短信或电话回复信访人;对没有电话联系方式的,委托属地检察院或相关部门查询电话号码后回复信访人;对确实无法查明电话号码的,通过邮寄方式回复信访人。
  (二)对于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回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给予回复,并记录回复情况;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日之内依托“苏检e访通”发送短信或电话回复信访人受理分流情况。
  (三)对于采用网络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托“苏检e访通”回复信访人。
  (四)对于采用“12309”电话形式的信访事项,能即时解答的依法即时解答,同时做好录音存贮工作。不能即时解答的,在15日之内依托“苏检e访通”发送短信或电话告知信访人受理分流情况。
  第五条 同一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向同一检察机关重复信访的,接收受理环节信息不重复回复信访人。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回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迅速依法妥善处理的同时,采取适当方式立即回复信访人。
  第六条 接收受理环节的回复信息应当在认真审查信访事项的基础上,参照高检院统一回复模板,采用群众容易接受的语言和用词,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杜绝生硬冷漠。对重大、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应当制作书面回复函,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办理环节的回复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移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信访事项的程序性信息和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回复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信息告知信访人和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1次。对逾期未办结回复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1个月未办结回复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九条 对可能不服办理结果易引发缠闹访、越级访的回复,要注重回复时机、回复的政策性及情理性运用等。对回复后仍然缠闹访的,应当由承办部门和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共同负责对信访人做好释法说理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四章 转交办信访事项的回复
  第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统一接收,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受理分流工作,属于本院管辖的,由本院进行登记、补录、办理以及答复工作;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信访件转往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进行登记、补录、办理以及答复工作。
  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完善案件信息,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和息诉息访等工作,并将办理进展、办案结果以及息诉息访等信息逐级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转、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事项办理回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接收受理办理信息及时回复信访人;对逾期未办结回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将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和答复情况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报告。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交办的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政协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和答复情况,应当在收到转办信访事项之日起2个月内将案卡列表逐件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群众信访回复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全面分析掌握本地落实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的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解决群众“申诉难”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时录入“苏检e访通”,加强网上信访办理系统应用,实行网上登记、流转、办理、跟踪、督办和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群众信访事项的回复工作进行督查,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检察院或部门,要求相关检察院或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群众信访事项回复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