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4〕101号
2014年5月2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11日公布,并已于2013年11月18日开始实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2014年5月28日
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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