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首页>>地方规定>>本省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2014〕16号
2014年7月7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
   《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分别经2014年4月16日省院检委会和2014年6月26日省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政治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7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 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更好地服务基层、保障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
  第三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管辖范围,不受其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限制。
  第四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先层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按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编制办公室等部门审批。
  第五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名称以其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地名而定,并冠以派出院名称,统一为“××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在地名称)检察室”。
  第六条 未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乡镇、街道,在确有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检察工作站和巡回检察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在所属县(市、区)检察院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初查发生在基层组织、民生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
  (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助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对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五)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相关公益调查等;
  (六)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
  (七)以开展法律监督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开展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联络工作,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
  (九)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二名以上常驻检察人员;
  (二)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
  (三)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名。
  主任、副主任应当具有检察官资格和三年以上检察业务工作经验。主任应当定期交流。
  派驻基层检察室根据需要,经派出院批准,可以聘请辅助人员,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工作,同时报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备案。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以检察人员名义行使检察权。
  第十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检察职权参与行政执法、地方经济活动和其他与检察职能无关的事务。
  第十一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因检察官回避或其他情形无法履职时,由检察长指定其他检察官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深化检务公开,积极主动落实各项检察为民措施,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与辖区内人民法庭、派出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持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驻乡镇派出机构的密切联系,创新开展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拓宽监督渠道。
  第十四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根据需要,可聘请基层党政组织工作人员或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检察工作联络员,通过检察工作联络员了解所在社区、村的治安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第十五条 派出院应建立派驻基层检察室与主要业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通报,密切同院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六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实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每季度向派出院书面报送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明确人员分工、岗位职责,健全内部管理。派出院应当加强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培养和使用,严格对辅助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定期培训,严格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对检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由派出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情况,及时与基层检察室派驻地乡镇、街道党政组织沟通意见,促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健康深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有效监督。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审批、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管理处承担。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归口部门和专门人员对派驻基层检察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财务、经费和装备由所属院统一管理、拨付和采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章 收集和初查职务犯罪线索
  第四章 监督基层执法活动
  第五章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章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各项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把法律监督触角全面有效地延伸到基层,充分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一线平台作用,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及《江苏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检察属性原则;
  (二)服务基层原则;
  (三)因地制宜原则;
  (四)探索创新原则。
  第三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按照职能规范化、机构正规化、运行标准化、队伍专业化、保障现代化的要求,自觉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规范地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
  第二章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四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依法处理辖区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
  第六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浏览、记录,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条 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派驻基层检察室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提交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不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分流,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
  第九条 对于投案自首的,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接受,并制作自首笔录,必要时可以通知派出院有关部门共同接待。
  对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将自首材料移交派出院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以及与办理控告、举报案件(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告急信访事项应当立即移交并报告检察长。
  第十二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对其移交的信访事项和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协助相关业务部门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办理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派驻基层检察室所承办信访事项与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应同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五条 派出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到派驻基层检察室接待来访群众的,可以实行定期接待、预约接待,也可以开展带案下访、联合接访活动。
  第十六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加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全面收集、掌握辖区内的涉检涉诉信息。
  第十七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与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协助派出院业务部门结合办案进行风险评估预警。
  第十八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重点排查辖区内的重信重访、可能引起集体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涉检信访问题。对重点涉检信访问题,可以采取公开听证调解、邀请第三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协调调解以及申请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等方式,化解涉检涉诉矛盾纠纷。
  第十九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对辖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三章 收集和初查职务犯罪线索
  第二十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密切关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影响重大的事件,及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
  第二十一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掌握辖区支农惠农、扶贫开发、拆迁补偿、路桥建设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加强监督,保障国家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不得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对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逐件填写《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登记表》,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检察长批准,在派出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具体指导下,派驻基层检察室可以对辖区内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第二十四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承办检察官经批准,可以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所举报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初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或取证困难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收到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后,是否需要立案,均应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派出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章 监督基层执法活动
  第三十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是否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向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应当逐件填写《执法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及时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案件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并做好记录;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及时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派出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根据公安派出所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派出所回复。
  第三十四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可以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和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研究,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可以对驻地的民事、行政法律行为与事件开展公益调查,撰写公益调查报告,并和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研究后按规定报批,以派出院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检察建议。
  第三十六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定期协助派出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发现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派出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三十七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尚未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并符合调解条件的,可以层报检察长批准,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委托案件管辖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监督调解过程。
  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根据需要,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主要收集以下信息:
  (一)发生在基层的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
  (二)辖区内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
  (三)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
  (四)其他与发现、防范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可以在派出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工作,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提出书面报告,制订预防措施。
  协助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运用系统信息,定期分析基层贿赂犯罪状况,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运用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的成果,在辖区内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
  第四十一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可以提请派出院制作检察建议书,督促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财务、政务公开,实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执法规范、办案纪律等检务内容,宣传查办的典型案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
  第六章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四十三条 派出院应当建立起派驻基层检察室与业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通报,互相配合、互相协助。
  第四十四条 派出院、上级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派驻基层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经派出院检察长同意。
  第四十五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和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协作配合,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研,共同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派驻基层检察室派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列明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法律依据,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助任务。
  第四十七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基层检察室可以针对个案和派出院业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或相关检察业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配合派出院业务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期社会调查和后期跟踪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对未成年人犯罪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派出院公诉部门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联系方式送达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应当逐人建立考察档案,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第四十九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协助办理辖区内派出院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第五十条 派驻基层检察室协助派出院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需要发出法律文书的,统一由各业务部门制作、立卷、归档,以派出院名义发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