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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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苏高法〔2021〕206号
2021年11月18日

  为加强公、检、法、司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构建长效沟通协作机制,推动我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建立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如下意见。
  一、主要职责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分工负责,在坚持相互监督制约的基础上,各司其职、深化联动配合,不断破解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难点、堵点问题,协调推进以下重点工作,保障刑罚目的实现。
  1.统一办案理念和执法标准。增强理念共识,坚持宽严相济,强化实质化审查,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切实保障刑罚目的实现。统一裁判尺度和执法办案标准,精准理解和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化审查机制。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体条件,坚持全面审查、主客观统一原则,加强证据材料审查,规范罪犯病情鉴定、审核。创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机制,扩大开庭审理、听证案件范围,完善庭审、听证审查内容,实现审理的实质化。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严控节点流程,规范案件办理的征求意见、定案把关、交付执行等程序环节,保障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3.强化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决定接收、监督管理、执行变更等项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施行、规范运行。
  4.畅通争议事项会商流程。对于案件办理中共性争议问题,及时会商解决,消弭分歧。必要时,上报省委政法委协调,确保全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尺度统一。
  5.建立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坚持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在各政法单位定期开展案件排查整治活动基础上,适时开展年度或专项联合排查整治,有效发现违法违规、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整治存在的问题,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6.完善舆情协同处置制度。各政法机关对于发现的涉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重大舆情,及时相互预警通报,依法处理并做好舆情引导、应对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必要时共同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积极稳妥应对,形成舆情防控合力。
  7.提高信息化协作办案水平。进一步升级全省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功能,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力争网上办案全覆盖。积极探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减刑、假释条件要素智能筛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管理,助推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办理。
  8.优化联合调研培训方式。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理论和实践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协力破解工作难题。通过同堂培训、互派讲师、互留培训名额等方式加强合作,达成更多共识,共同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9.深化司法公开、宣传工作。落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司法公开要求,统一案件依法公示、文书上网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宣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工作举措。通过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报道专项活动等方式,传递正能量,消除社会公众合理怀疑,增进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组织架构
  10.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共同组成。召开联席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为省法院。
  11.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法院,作为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法院院领导担任。
  12.各成员单位承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能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分别指派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联络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各成员单位。
  三、议事规则
  13.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牵头单位与各成员单位商定。成员单位有临时议题需要提交讨论的,可以提请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会议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或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14.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充分的调研准备,酝酿确定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草案和事项。牵头单位应当召集联络人会议商定会议的出席人员、会议议题和议程,并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各成员。
  四、工作要求
  15.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牵头单位或议题提出单位起草,征求其他与会单位意见后印发。会议纪要由起草单位报送省委政法委。
  各成员单位下发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文件应当及时抄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16.各成员单位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议定事项,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凝聚执法、司法合力,不断提升全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