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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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24号
2013年9月30日

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2013年9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加强拖欠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各种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三)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文书应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逃匿,人社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应当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地等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
  二、关于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五)人社部门发现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对于依职权不能取得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相关证据的,人社部门应当积极收集证据线索,做好移送准备工作。
  (六)在涉案人员众多、行为人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薄、职工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转移财产、恶意清偿、虚假破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社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办法。犯罪行为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由有关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八)人社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以及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九)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仓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十)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人社部门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的,应当向人社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人社部门仍不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人社部门。
  (十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案件由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社部门。
  (十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在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送交同级人社部门。
  四、关于强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培训等活动,研究制定预防和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十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有力。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好案情通报、业务指导、督查协调等工作;对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合力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应当健全信息通报机制,通过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并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将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入有关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联动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