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19〕8号
2019年8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9年7月3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三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其他入额院领导。
第三条 【概念界定】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长的授权,参与案件办理的全部过程或者相关环节,依法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履职活动。
第四条 【办案方式】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有:
(一)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
(二)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其他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重大事项,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四)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基础上提出意见;
(五)依照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汇报案件,在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者作出书面指令或者决定;
(六)在对监狱等场所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中,参与巡回检察工作方案的制定,参加巡回检察完整过程,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落实;
(七)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在听取信访人陈述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程序督办;
(八)依照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结合案件办理,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主持研究提出检察建议,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跟踪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
第五条 【办案组织】入额院领导办案应当配备必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或者组成办案团队。
第六条 【办案要求】上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不得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下级检察院办理的一审公诉案件。
第七条 【重点案件标准】入额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办案时,应当主要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数众多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
(二)敏感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或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互联网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套路贷犯罪、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件;
(四)疑难复杂案件。主要是指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被境外媒体、省级以上媒体、重要门户网站、大型新闻时政平台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报道,被实际点击、浏览、转发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案件;
(六)上级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督办、交办、批办的案件;
(七)其他重点案件。
第八条 【办案数量】入额院领导以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方式办理案件的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层院、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应当不低于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数量的5%;
(二)基层院、设区市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其他入额院领导,每年应当不低于其分管或者选择的检察业务类别检察官平均办案数量的30%、20%。
入额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层院检察长每年不少于5件,其他入额院领导每年不少于10件;
(二)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不少于2件,其他入额院领导每年不少于5件;
(三)省院检察长每年不少于1件,其他入额院领导每年不少于2件。
第九条 【案件通报】省院和设区市院案件管理部门每半年通报下一级院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下列情况:
(一)办理案件的平均数量;
(二)办理案件的数量及其占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数的比例;
(三)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数量;
(四)作为主办检察官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数量;
(五)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至(八)项有关案件的数量;
(六)其他相关办案工作情况。
第十条 【数据记录】案件办理应当全程留痕。案件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由辅助办案人员填录系统,扫描上传相关文书;不宜在系统中办理的,各业务部门要明确专人,保存办案资料,建立书面台账,全面、如实记录办案情况,及时报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办案数据将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规定(试行)》(苏检发政字[201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