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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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检发九部字〔2023〕8号
2023年8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院检委会2023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31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工作,促进信访矛盾在首次接访环节实质性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结合我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基本概念】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接待群众首次来访中,通过简化公开听证程序,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准备工作、优化听证员邀请等方式,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开展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应当遵循尊重群众意愿、程序简便易行、及时就地举行、注重听证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听证范围】来访群众反映的信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一)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法律监督程序已经穷尽,经接访检察官开展释法说理,信访人仍然不服,通过简易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的;
  (二)符合本院受理条件,接访检察官听取申诉理由,审查材料后,初步认为原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通过简易公开听证释法说理,信访人可能撤回申诉的;
  (三)对本院正在审查办理,且案件已经下级院审查或复查,信访人未提出新的理由,通过简易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的;
  (四)本院已办结并向信访人送达法律文书,经接访检察官释法说理后,信访人仍然不服,且信访案件在办理期间未进行过公开听证的;
  (五)其他通过简易公开听证有助于化解信访矛盾的。
  第五条【例外情形】来访群众反映的信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上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信访人提出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举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
  (五)不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其他不适宜举行情形的。
  第六条【启动程序】在接待来访群众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信访人未提出申请,接访检察官认为符合简易公开听证条件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征求信访人意见。信访人提出申请、征求信访人意见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接访笔录。
  院领导接访或承办的信访案件,简易公开听证的启动由院领导决定。
  第七条【听证时间、地点】简易公开听证,一般在当日举行,也可以与信访人进行沟通,预约时间举行。一般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大厅、检察听证室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到信访人居住场所、村(社区)活动场所或者其他适宜场所举行。
  第八条【听证人员】简易公开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员,参与来访接待或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信访人、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听证员一般为两至三人,从“听证员库”、值班接访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人员中确定。案件涉及司法鉴定、心理咨询等专业问题的,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准备】简易公开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接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担任,也可以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其他检察官担任。
  简易公开听证前,应当将信访材料或者原案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送听证员,主持人和承办检察官应当与听证员面对面沟通,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听证重点。
  第十条【听证程序】简易公开听证一般按照下列步骤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告知信访人权利义务,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信访人阐述申诉理由、事实;
  (三)承办检察官就接访审查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说明,重点对申诉理由进行回应,开展释法说理;
  (四)听证员向信访人或者检察官提问,发表听证意见;
  (五)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信访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听证结果】简易公开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承办检察官应当再次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对愿意息诉息访的,可以由其自愿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对于审查办理中的信访案件,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综合考量听证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答复信访人。不采纳听证意见的,及时反馈听证员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录入系统】简易公开听证情况、听证笔录等应当及时录入、上传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对于正在审查办理中的信访案件,听证情况、笔录等应当同时录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并附卷归档。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对参与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听证员,根据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纳入控告申诉条线检察官业绩考核。简易公开听证开展情况作为评价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推荐参评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