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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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技字〔2019〕3号
2019年8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工作办法(试行)》已于8月21日经省院检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和推动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要求】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 【业务范围】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指派或聘请,负责解决承办检察官委托的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在承办检察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必要时组织会检;
  (三)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会计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四)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五)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询问重要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六)做好与庭审相关的技术协助工作;
  (七)协助做好关于与检察技术参与办案相关的释法说理工作;
  (八)协助对外委托检验、技术咨询;
  (九)其他检察技术协助工作。
  第四条 【委托方式】承办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委托开展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的,应当填制《委托勘验检查书》《委托鉴定书》《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委托技术协助书》,由本院或委托上一级院检察技术部门开展。
  承办检察官的委托要求超出本院或上级院开展的检察技术业务门类范围的,应当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开展。
  在办理对外委托时,应当通过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并填制相应委托书,根据需要,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协助收集相关送检材料。
  第五条 【鉴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鉴定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或协助开展:
  (一)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而没有鉴定的;
  (二)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
  (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需要侦查、调查的或在诉讼中启动自行侦查程序需要鉴定的;
  (四)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存在疑问的;
  (五)通过开展鉴定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鉴定的。
  第六条 【补充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补充鉴定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或协助开展:
  (一)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材料的;
  (三)对原鉴定对象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第七条 【重新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或协助开展: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可能影响办案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八条 【审查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一)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排除的;
  (二)同一案件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或者对鉴定意见理解不一致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审查的;
  (四)检验鉴定意见与鉴定标准的适用条款明显不相符的;
  (五)死刑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之前未对相关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
  第九条 【技术协助】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专业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协助其他业务部门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门技术问题,包括发现、提取、固定证据,协助委托鉴定,技术调查,出庭,为侦查提供线索、保障侦查指挥等。
  第十条 【办案保障】承办检察官应当为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提供下列必要条件:
  (一)介绍与涉案专门性问题有关的情况;
  (二)提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相关材料;
  (三)明确委托要求或者提出意见的问题;
  (四)参与办案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对于移送的检材、样本或案卷材料不能满足技术办案需要的,应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补充,若无法补充或者补充后仍然不能满足的,予以退回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办理流程】受理委托后,检察技术人员应当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出具相应的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技术协助工作说明、勘验检查笔录,并及时将送检、送审材料原件交还委托部门。
  第十三条 【参与方式】根据办案需要,检察技术人员通过网上、网下两种模式参与办案,解决案件中相关专门性问题。
  第十四条 【参与办案组织】根据办案需要,检察技术人员参与检察官办案组织办案,协助解决案件中相关专门性问题。
  第十五条 【办理时限】检察技术人员办理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六条 【出庭情形】检察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的,应当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出庭。
  第十七条 【回避】检察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十八条 【资源调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按照省院司法鉴定中心、区域分中心、各设区市院司法鉴定中心三级管理模式,统筹调配全省检察技术办案资源。
  第十九条 【选聘专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协助选聘,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库】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根据办案需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专业技术机构库和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障】案件所属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接受指派、聘请参与办案的检察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费用报酬】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因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案件所属人民检察院承担,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酬,费用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检察技术人员应当保守参与办案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保管义务】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并及时退还参与办案中所接触的证据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办案反馈】检察技术人员应当与承办检察官保持及时沟通,做好已办结案件的参与效果反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效果宣传】通过通报、案例征集、交流研讨、论文评选、新闻发布等形式,加强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的效果宣传。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