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情节严重”若干具体标准的规定(试行)
苏高法〔2007〕262号
2007年8月9日
省监狱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认定“情节严重”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殴打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殴打监管人员三人次以上;
2、持械殴打监管人员;
3、致使监管人员受轻微伤以上;
4、有殴打监管人员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组织多人实施对抗管教行为,导致监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组织被监管人实施破坏秩序行为,导致监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3、有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聚众斗殴;
2、聚众冲击监管场所;
3、积极参加聚众闹事二次以上;
4、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三人次以上;
2、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轻伤以上;
3、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自杀、自残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
4、有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五、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两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六、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