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立体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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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立体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工作办法》的通知
苏检发督察字〔2020〕10号
2020年12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立体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省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立体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正确处理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检察权监督制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高检院有关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概念】立体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是指从事前事中事后、上下内外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工作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基础,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
  第四条【联席会议】建立由院领导召集,驻院纪检监察组、检务督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机关纪委和其他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总研判、分类处置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实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检察人员职责】检察人员依据权力清单等决定办案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办案组织职责】对二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办理及对办案成员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检察长(含副检察长,下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和所在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
  检察长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提出复核意见,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检察长要求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归入案件内卷。
  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
  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全程留痕、长期保存。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职责】检察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审议、决定有关案件和事项,发挥好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
  第九条【案管部门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下列重点案件、重点环节、重点数据、重点指标的监管力度,并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推送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有关情况:
  (一)依托流程监控系统,对案件实行全院、全员、全程的实时动态监控,密切关注重点环节、重要期限的变化,流程、期限存在明显异常的,启动廉政风险初步排查;
  (二)加强检察业务数据监管,常态化开展数据核查,对于瞒报、漏报、错报的数据严格倒查原因;
  (三)密切关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对明显异常的指标波动及时开展分析研判,对异常指标反映出的个案、类案及时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四)深入开展案件质量异地评查,发现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控告申诉部门职责】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定期向检务督察部门书面通报涉检人员信访举报、控告案件办理等有关情况,重点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通过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对原案办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二)通过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审查、移送分流,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检务督察部门职责】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执法督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等职能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重点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统一受理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根据检察长批准,启动个案督察和专项督察;
  (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通过按比例随机抽查案件、走访人民监督员,以及与案件当事人谈话等方式了解检察官履职情况;
  (四)依职权提请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和工作指导;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情形。
  第十二条【机关纪委职责】机关纪委重点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开展检察人员廉政警示教育;
  (二)承担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情况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上级院职责】上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可以在辖区内检察机关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指令,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上级检察院的名义作出。
  第三章事前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权力配置】严格执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厘清和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程序和法律依据,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程序要求、办理时限、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
  第十五条【廉政风险点排查】各级检察院围绕内设机构调整和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等检察权运行新机制,梳理分析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重点查找刑事检察业务中的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中的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中的防止行政机关干预、说情和行政相对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等廉政风险。
  按照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评估廉政风险,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全面制定防控措施】根据查找的风险点以及风险等级,以便于执行、易于监督为标准,逐一制定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十七条【日常教育和自主管理】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情况应纳入各类检察人员岗位培训内容,作为新进人员入职教育、干警提拔任用、轮岗交流干部廉政行为指引。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自我管理,促使每位干警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权力运行流程、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建立的防控措施和如何实践运用。
  第十八条【定期研判和监督检查】各级检察院每半年应当召开一次廉政风险防控分析研判会议,分析廉政风险形势,通报存在的风险隐患、廉政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定期抽查干警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帮助分析解决问题。
  第四章事中监督
  第十九条【案件分配】严格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指定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同时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说明理由。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并提供依据,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提供依据,或者有迹象表明检察官可能存在违法办案的,部门负责人应当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部门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请检察长批准,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流程监控】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正在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期限、强制措施适用等关键节点的监管,对存在的办案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一条【检察官联席会议】健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重要司法事项进行讨论,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全面客观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
  经检察长同意,可组织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加强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根据检察官职权清单,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不捕不诉的,检察官拟作不捕不诉的,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检察官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三)检察官改变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的内容,增加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变更犯罪事实、罪名的,改变犯罪数额、情节等可能影响量刑档次的,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依据,录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四)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说明理由、依据和从宽幅度,制作《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五)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拟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
  (六)当事人反复信访或者抗诉后维持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七)诉前未听证即终结审查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内卷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
  第二十三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请抗诉相关规定,确保诉讼全流程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和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充分听取并采纳辩护人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检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实行月度填报,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填报。
  第五章事后监督
  第二十五条【绩效考核】重点围绕司法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进行考核,考核信息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并在系统平台公开。考核结果记入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职务职级升降、评优奖励、离岗培训、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质量评查】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在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价的同时,加强对廉政风险的审查。对下列案件,应当逐案评查:
  (一)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除外);
  (二)不起诉的案件;
  (三)撤回起诉、撤回抗诉的案件(因法律、司法解释变化而撤回起诉的除外);
  (四)退回补充侦查未重报、移送单位撤回的案件;
  (五)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
  (六)被裁判改变起诉罪名、事实或者情节的案件;
  (七)领导交办,社会关注,或者被投诉的案件;
  (八)在流程监控等管理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程序违规、不当干预、缺少制约程序等问题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纳入应当评查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移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检务督察部门。
  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必须是已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定性,认为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涉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或者失职失责不正确履行、怠于行使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执法督察】执法督察包括个案督察和专项督察,由检务督察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主要包括:
  (一)统一受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案件线索,依法依规启动初核、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根据党组部署或者检察长决定开展专项督察,并就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完成检察长或者上级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交办的其他执法督察事项。
  第二十九条【追责惩戒】检察人员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第三十条【司法瑕疵处理】对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于司法瑕疵,不承担司法责任,可以视情节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或者予以诫勉。
  第六章外部监督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监督】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检察院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关于对省检察院指导性办案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下列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一)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二)对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四)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五)对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六)对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开审查】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审查,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进行公开审查,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社区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参加,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应当制作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三十四条【检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开办案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当事人、律师、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和效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检察机关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