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认定和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有关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苏高法〔1995〕102号
1995年5月2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认定和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有关问题的讨论纪要》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有关问题的讨论纪要
为准确处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保证既使这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又不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认定和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讨论纪要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人,应加强教育疏导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注重社会效果,防止矛盾激化。
二、在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中,下列义务人可构成犯罪主体: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
(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人;
(三)以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依据,依法变更的义务人。
三、上列义务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支付令,构成犯罪,是公民的,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单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人参与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五、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义务人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主观故意:
(一)有履行条件,而拒不执行的;
(二)明确表示拒不执行的。
六、在执行中,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殴打、威胁执行人员(包括协助执行人员)的;
(二)毁坏、抢夺执行车辆、器材装备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或指使他人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殴打的;
(四)侮辱执行人员,抢夺、毁损执行人员证件、肩章、帽徽或服装的;
(五)故意毁坏、变卖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致使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六)转移、藏匿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经教育拒不交出的;
(七)制造伪证,毁灭重要证据或设置障碍,使案件执行中断的;
(八)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妨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很坏等情况。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案件审理须组成会议庭进行。
八、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执行中,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支付令,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由执行庭向分管院长提交立案意见书,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或院长会议讨论,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立案要坚持标准,严格掌握,不允许以捕代执。
(三)决定立案的,应制作立案决定书。
(四)立案后,执行庭应将下列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刑事审判庭:
1.执行依据即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2.执行通知书以及在执行程序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
3.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有关事实材料和证据;
4.立案决定书。
(五)开庭审理中要法意掌握以下几点:
1. 立案决定书应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庭审开始,由合议庭成员宣读人民法院的立案决定书。然后合议庭围绕立案决定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3.庭审中,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庭审中不进行法庭辩论。
4.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九、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视其认罪态度和履行程度,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