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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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4〕11号
2014年1月15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施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5日

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