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苏高法〔2019〕16号
2019年1月15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建立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11号《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7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部分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环境资源法庭
1、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2、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3、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
4、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
5、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6、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
7、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8、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9、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上述环境资源法庭均以在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庭或者派出人民法庭挂牌的方式设立,具体以省委编办批准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起始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案件管辖区域为: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3、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4、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5、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6、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7、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8、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三、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集中管辖的案件为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案由见附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仍由根据苏高法〔2013〕89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全省资源环境集中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承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承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业务庭)继续受理、审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创新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是人民法院自觉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更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坚决服从审判改革大局,坚决支持环境资源审判走集中化、专业化发展道路,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落实好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管辖、专业审理、单独运行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基础环节,是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9个环境资源法庭所在地中院、基层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积极争取编办、财政等部门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人员调配、经费保障、法庭建设等事项,确保环境资源法庭设立工作顺利开展。要克服案多人少矛盾,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和审判人员到环境资源法庭工作,努力打造适应环境资源审判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三)加强工作协调。针对新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转换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集中管辖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要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异地管辖对接机制,对于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检察机关采取相应的集中管辖,由集中管辖检察院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属地管辖,跨越行政区划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要健全全省法院异地管辖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机制,理顺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要全面实行网上远程登记立案或异地登记立案后移送管辖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环境资源法庭要建立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审判工作机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一律到当地开庭。非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为环境资源法庭异地开庭提供法庭、设备、警力等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加强江苏环境资源审判体制创新的宣传工作,落实司法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加强案件性质及管辖范围的甄别,切实做好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诉讼服务工作。
附: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案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
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案由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1、投放危险物质罪;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
5、抢劫危险物质罪;
6、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危险物品肇事罪;
8、污染环境罪;
9、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贪污罪;
10、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受贿罪;
11、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12、环境监管失职罪;
1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7、非法狩猎罪;
1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9、非法采矿罪;
20、破环性采矿罪;
2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3、盗伐林木罪;
24、滥伐林木罪;
2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2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其他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9、探矿权纠纷;
10、采矿权纠纷;
11、取水权纠纷;
12、养殖权纠纷;
13、捕捞权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
7、渔业行政管理;
8、畜牧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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