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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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苏检会〔2018〕11号
2018年9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局:
  现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7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部署,加大力度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加强检察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协作配合,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全省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深刻理解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以及“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立足职能,形成合力,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特别是对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环境保护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可启动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完善联合调查机制;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移送案件的立案办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涉嫌单位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嫌犯罪的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案件,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有关组织及省、设区市政府不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对省、设区市政府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级检察院可派员列席磋商活动;对磋商不成的省或设区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书面意见等方式支持起诉。
  四、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省人民检察院、省环境保护厅应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录入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信息,检察机关应及时录入立案监督移送、监督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等信息。省环境保护厅与省人民检察院立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人员互派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制度。建立联合培训调研机制,互相学习业务知识。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互派业务骨干分别在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政策法规、执法局、固废管理等部门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每期时间不少于半年。省检察院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省检察院建立院外专家参与辅助办案制度,聘请省环境保护厅专家为院外专家库人员。
  六、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与环境保护部门在原有环保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联席会议内容和程序,确定牵头部门和联络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同级检察院和环境保护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会,会议就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情况进行集中交流,沟通重点疑难案件,探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中法律法规适用难点问题,互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等工作信息等,形成会议纪要。省检察院的牵头部门为公诉一处、省环境保护厅的牵头部门为政策法规处。
  七、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精准度,严格制发程序,各基层检察院拟对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应经设区市检察院批准,对环境保护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解决环境问题过程中的,原则上不制发检察建议。各设区市检察院应建立检察建议的备案审查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落实检察建议,积极组织整改,按期回复;人民检察院应探索诉前督改措施,通过圆桌会议、风险告知等方式督促环境保护部门整改,共同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