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关于加强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汇报和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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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关于加强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汇报和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2019年6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办理,规范省、市院业务指导工作,现就全省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捕前、诉前汇报和备案审查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以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适时向省院领导或第一检察部当面汇报
  1.中央、高检院交办成指定管辖的案件;
  2.省部级以上领导关注的案件;
  3.省院有明确指示,下级院存在不同意见的案件;
  4.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重大或可能引起涉检信访的重大敏感案件;
  5.有重大舆情苗头或已经出现重大舆情的案件;
  6.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或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敏感案件;
  7.设区市院对民营企业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人员拟作批捕决定的案件;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特殊、敏感,处理决定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系引渡回国的案件;
  10.两院院士、全国行业知名专家涉嫌犯罪的案件;
  1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设区市公检法机关对是否认定涉黑、涉恶以及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12.利用网络传播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煽动滋事的案件;
  13.赴京非法信访涉嫌犯罪拟作批捕决定的案件;
  14.拟作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
  15.与法院存在较大争议,法院拟判无罪的案件;
  16.设区市院拟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或拟提请省院抗诉的案件;
  17.重大疑难复杂或司法政策难以把握的案件;
  18.其它设区市院认为需要汇报的案件或省院要求汇报的案件。
  上述案件拟向省院领导或第一检察部汇报的,应与第一检察部相关办案组负责人联系,确定汇报时间,并一般至迟在汇报前三天报送案件电子卷宗及案件基本情况、设区市院研究意见等。汇报前,分管检察长应阅卷审查,提出意见,并到省院汇报;汇报后,应在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院第一检察部。
  第3项案件应在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前向省院汇报。第9项案件需要办理引渡手续的,应层报省院审批同意。第11项案件按省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以下案件应通过案件专报形式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1.省部级以上领导关注的案件;
  2.突发重大敏感案、事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的;
  3.检察办案环节出现当事人死亡、伤残的案件;
  4.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5.省管干部、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干警、律师、记者涉嫌犯罪案件;
  6.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7.社会关注、易引发舆论炒作、信访事件的敏感案件;
  8.省级以上挂牌督办、交力、指定管辖的案件;
  9.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转办的案件;
  10.监督质效好的诉讼监督案件;
  11.发出检察建议,有效推动社会治理等案件;
  12.其它应当报告的案件。
  上述案件,各地应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法院作出判决等各个关键节点,通过案件专报的形式层报省院第一检察部。其中第1项案件,按照省院相关通知执行,并每周报送进展情况。第2-4项案件,应在案件发生时立即层报省院第一检察部,并及时报送案件进展情况。第5-7项案件,应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五日层报省院第一检察部,经省院同意后才能作出相关决定。
  遇有紧急、特殊情况的,可以先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情况、处理意见、结果,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等,必要时可向省院第一检察部当面汇报。
  三、下列案件应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层报省院第一检察部备案审查
  1.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犯罪案件;
  2.应报省院备案审查的涉黑涉恶案件;
  3.邪教犯罪案件;
  4.撤回起诉案件;
  5.设区市院办理的案件移送单位撤回的;
  6.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无罪的案件;
  7.捕后不起诉、撤回起诉或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8.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案件;
  9.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10.上诉后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11.法院决定再审案件;
  12.抗诉案件(不含设区市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或提请省院抗诉的案件);
  13.设区市院同意下级院对民营企业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人员作批捕决定的案件;
  14.其它需要报备的案件。
  第1项案件,属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案件,应当自收到判决书后三日内报省院备案。
  第2-14项案件,应在作出不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复议、复核等决定后三日内,或收到裁判文书后五日内,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连同案件简要分析报告,层报省院第一检察部备案。案件有后续处理情况的,应及时报送后续处理结果。
  四、具体要求
  (一)完善案件管理制度。省院第一检察部对各地当面汇报或书面报告的案件,建立逐案登记制度。对拟当面汇报的案件,及时指派一名办案人员负责对接等工作,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跟踪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在听取汇报前进行阅卷。案件讨论记录应由参加案件研究的人员核对签名后与案件汇报材料一并归档。
  (二)及时报告重大案件情况。省院第一检察部对当面汇报或通过书面形式报告的案件,根据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院领导指示精神及时反馈汇报单位。
  (三)强化备案审查。省院第一检察部负责备案审查的检察官应当及时审查相关案件,必要时可以调卷审查或听取下级院办案人员汇报相关情况。发现重大案件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提交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需要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发现存在办案瑕疵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纠正,对各地报送的案件后续处理情况应及时进行审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市院要明确一名部门负责人作为专门联络员,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案件情况及材料。应当报告或报备而没有及时报告、报备的,省院第一检察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