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开展技术支持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及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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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开展技术支持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及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的通知
2019年7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特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工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开展技术支持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并决定合作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着力解决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鉴定难、评估难等问题。现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开展技术支持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开展技术支持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的技术支持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技术支持是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勘验检查、司法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等工作。
  第三条 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技术支持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技术支持涉及专业领域包括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空气污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和其他环境损害等检测、鉴定或评估。
  第五条 在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的案件办理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开展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的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并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的检测、鉴定及评估委托管理及指导全省检察信息技术部门协助开展勘验、检测等工作。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在办理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时,需要技术支持的,应通过全省各级检察信息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八条 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技术支持的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人应当详细介绍与委托相关的案情,明确委托事项。
  第九条 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的现场勘验,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主持,检察技术人员配合,必要时由生态环境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协助。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协调与公安机关以及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为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开展技术支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全省检察机关应推进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加强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以及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新技术的运用,协助现场勘验取证。
  第十三条 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的检测、鉴定、评估工作,检察机关检察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协助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机构,做好协助取样、固定证据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办案需要,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江苏省检察机关和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案件中专业问题的专家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通过查阅案卷,询问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信息,或者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所需材料;
  (二)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工作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委托,有权拒绝受理;
  (三)对专家委员会委员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委托单位应支付必要的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案件秘密;
  (二)遵守相关办案工作规程;
  (三)接受委托单位咨询,解决公益诉讼技术支持有关专业问题。
  第十七条 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案件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因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具体标准参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院外专家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技术规范等培训,并互派人员跟班学习、挂职锻炼。
  第二十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公益诉讼(环境损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并指导创新性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