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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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17〕10号
2017年7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院检察委员会2017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0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全省有关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以下案件可以进行挂牌督办:
  (一)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
  (二)敏感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可能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主要是指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被境外媒体、省级以上媒体、重要门户网站、大型新闻时政平台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报道,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0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案件;
  (五)久拖不决的涉检缠闹访案件;
  (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公益诉讼案件;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第四条 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省级以上有关领导批示、省有关单位商请、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以及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建议,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有关单位已经挂牌督办的案件,承办地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知晓后当日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视情决定同步挂牌督办。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挂牌督办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专门发文落实,履行好对下指导、督促职责,不需重复挂牌督办。
  第六条 对拟挂牌督办的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报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以省人民检察院名义下发挂牌督办通知。
  对省有关单位内设机构提请与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联合挂牌或联合督办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报分管检察长审核决定。
  第七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指定专门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层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处理意见。
  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总结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提出下一步督办要求,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报告;遇有特别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对下指导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分析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催办、直接派员参与、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推动案件顺利办结。
  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拟作结案处理的,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确认。
  第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进度快、办案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和有关领导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