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会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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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会谈纪要
苏检会〔2013〕11号
2013年11月28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办案实际,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商,就进一步规范刑事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对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原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的,可以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因上述情形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人民检察院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一)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原审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因上述情形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从恢复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或者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三、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应当写明具体的理由,并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送达《延期审理建议书》。
   对符合本纪要第一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延期审理建议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并将决定告知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
   对符合本纪要第二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延期审理建议书》后应当同意,并在三日内制作《延期审理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送达《恢复审理建议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恢复审理建议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恢复审理。
   六、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本纪要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