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试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病理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技字〔2020〕2号
2020年1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试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病理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试行)
1 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对法医类鉴定进行专门审查的要求、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对诉讼中涉及的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指引所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工作办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法医类鉴定意见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法医学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性意见或检验结果。
3.2 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
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指派或聘请,对诉讼中涉及的法医类鉴定意见或其他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审查原则
坚持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独立、及时、保密的原则。
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过程审查与结论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复核审查相结合、专业审查与关联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4.2 审查主体
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
4.3 审查回避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鉴定人回避的相关规定。
4.4 审查对象
法医类鉴定文书及其相关技术性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医病理鉴定文书、法医临床鉴定文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法医物证鉴定文书、法医毒物鉴定文书。
本指引中所述鉴定文书格式,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当时有效的鉴定文书格式。
4.4 审查内容
对法医类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关联性进行专门审查,重点审查其客观性、科学性,并根据委托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关联性审查。
4.5 审查依据
4.5.1 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4.5.2 鉴定事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基本原理、基本理论以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专家共识等。
4.5.3 相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规范流程。
4.5.4 参考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则。
4.6 审查程序
4.6.1
案件中涉及法医类鉴定的专门审查,应当委托具备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开展,委托时应提交相应的委托手续并明确审查要求,将需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材料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检察信息技术部门。
4.6.2
委托方应当尽可能地提供相关原始鉴定材料,检察信息技术部门针对委托审查要求,应当核对送审材料的名称、数量,了解其来源、形成过程等基本情况,并完备受理手续。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可视情况要求补充材料或退回送审材料。
4.6.3 受理审查后,应当由检察信息技术部门具备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审查。
4.6.4 同一案件的鉴定人不得担任原鉴定意见的审查人。但审查人出具审查意见后,可以担任该同一事项的鉴定人。
4.7 审查过程
审查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审查内容有关的案卷材料,可以复勘现场,复检伤者、复检尸体及病理组织脏器,复阅影像学资料、组织病理学切片,复查原始病历、照片、视频、图谱、表格、检验记录等资料。必要时,可以向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鉴定当时的有关情况。
4.8 审查会检
4.8.1 在审查过程中,如遇疑难专业技术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咨询或组织会检。
4.8.2 开展咨询、会检后,一般应出具书面的咨询、会检意见,并入检察技术办案内卷存档。
5 程序性审查
主要是对检验鉴定的委托、受理、检验、鉴定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1 委托受理审查
5.1.1 委托主体是否适格。
5.1.2 委托手续是否齐备。
5.1.3 委托要求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
5.1.4 是否具备受理的基本要求。
5.1.5 简要案情是否清晰。
5.1.6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是否合法。
5.1.7 是否有补充材料或复查、复检的情形。
5.1.8 案情相关时间与检验鉴定相关时间之间是否矛盾。
5.2 鉴定资质审查
5.2.1 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质。
5.2.2 检验鉴定是否由2名以上鉴定人实施并签名。
5.2.3 鉴定事项是否超出鉴定人的执业范围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范围。
5.2.4 是否遵循鉴定回避的相关规定。
5.3 检验鉴定过程审查
5.3.1 鉴定依据的基础性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充足。
5.3.2 鉴定会检、鉴定咨询是否形成书面会检、咨询意见,会检、咨询意见与鉴定意见是否矛盾。
5.3.3 鉴定材料的摘录是否规范,是否包含鉴定所需必要的信息。
5.3.4 常规检验过程是否全面、客观、规范,有无全面记录阳性所见及必要的阴性信息。
5.3.5 必要时,是否按照规范作相关特殊检验。
5.3.6 多次检验有无在检验过程中反映。
5.3.7 提取的相关检材、样本是否充足、可靠。
5.3.8 相关检材、样本提取、固定、保存、送检等流转是否可以溯源。
5.3.9 鉴定术语使用是否规范。
5.3.10 检验过程有无照相以及必要的录像固定。
5.3.11 有无分包,若有,分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5.3.12 鉴定时机、时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4 鉴定文书形式审查
5.4.1 鉴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区别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以及审查意见等。文书格式若存在其他情形,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5.4.2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文书。
5.4.3 是否具有特殊情况延长的理由。
5.4.4 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事项、资料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论证、鉴定意见、鉴定人、鉴定日期、盖章、签名等相关必要项目是否齐备。
5.4.5 是否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
5.4.6 用印盖章是否符合规范。
6 实体性审查
主要对鉴定文书中关于资料摘要、检验所见、结果等的描述性、特征性、排他性表述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对鉴定文书的分析论证、鉴定意见表述并针对委托要求进行科学性、关联性审查。
6.1 审查方法
6.1.1 描述性审查:对鉴定中的一般性、共性的检验描述与记载事项进行审查。
6.1.2 特征性审查:对鉴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特征描述进行审查。
6.1.3 排他性审查:对鉴定中可能影响结果的其他因素进行审查。
6.1.4 针对性审查:按照委托要求,对于具体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6.2 摘要、检验所见等审查
6.2.1 引述资料、检验所见是否全面、具体、客观。
6.2.2 检验所见、检测结果是否全面、具体、客观,特征性所见是否明确。
6.2.3 摘抄内容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6.2.4 检验记录与检验照片、录像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
6.2.5 鉴定检验结果与辅助检查以及其他检验资料能否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6.3 标准、方法审查
6.3.1 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明确、具体、恰当。
6.3.2 鉴定是否遵守和采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以及操作规程等。
6.3.3 相关标准方法选用是否符合位阶顺序,是否为鉴定当时最新有效版本。
6.4 分析论证审查
6.4.1 鉴定意见的论证依据材料是否全面、客观。
6.4.2 鉴定理论依据、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适当。
6.4.3 鉴定意见中分析论证是否科学、可靠、符合逻辑。
6.4.4 是否考虑相关影响因素。
6.5 鉴定意见审查
6.5.1 鉴定意见是否解决委托要求内容,是否存在漏项或超范围表述。
6.5.2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有矛盾或歧义。
6.5.3 鉴定意见表述是否规范。
6.5.4 鉴定文书中有无附必要的检验照片、图谱、表格等。
6.5.5 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客观性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况。
7 审查意见
7.1 审查完成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针对审查对象作出审查意见。
7.2 审查意见可以表述为:是否同意原鉴定意见、建议补充鉴定、建议重新鉴定或其他意见,并说明理由。
7.3 不同审查人的审查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分别表述。
7.4 审查完成后,应当制作《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由审查人签名并加盖“技术性证据审查专用章”。
7.5 审查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聘请专家咨询、组织会检的时间不计入其内。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征得委托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7.6 审查人可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出庭,对审查意见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病理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试行)
1 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法医病理鉴定(常见死亡原因等)专门审查要求、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对诉讼中涉及的法医病理鉴定专门审查,包括法医学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发文号)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引。
GA/T 147 法医学 尸体解剖技术总则
GA/T 148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
GA/T 150 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
GA/T 151 法医学 新生儿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7 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8 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
GA/T 170 法医学 猝死尸体检验规范
GA/T 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卫生部令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CNAS-CL08: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8-A004: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试行)
3 审查原则
3.1 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3.2 过程审查与结论审查相结合
3.3 书面审查与复核审查相结合
3.4 专业审查与关联审查相结合
4 程序性审查
主要是对检验鉴定的委托、受理、检验、鉴定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1 检验鉴定形式审查
4.1.1 委托主体是否适格。
4.1.2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医病理鉴定资质。
4.1.3 相关案情调查、既往病史、诊疗过程等情况是否记载,记录是否详尽。
4.1.4 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启动以及组织形式是否适当。
4.1.5 会检鉴定的组织形式、专家意见形成等是否合法、合规。
4.1.6 法医病理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1.7 鉴定文书是否附有必要的尸表检验、解剖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照片。
4.2 检验鉴定过程审查
4.2.1 是否摘录与鉴定相关的病案资料。
4.2.2 是否标明法医病理鉴定适用的标准、方法,所选用标准、方法是否恰当,是否考虑相关影响因素。
4.2.3 是否进行尸表检验。
4.2.4 是否进行解剖检验,并按照检验规范要求,对颅腔、胸腔、腹腔、盆腔等进行解剖检验。
4.2.5 是否对脊髓腔、脑干、心脏传导系统等进行必要的检验。
4.2.6 是否开展必要的气胸试验、新生儿肺浮扬试验、空气栓塞、肺动脉栓塞、脂肪栓塞、下肢静脉血栓等特殊检验。
4.2.7 是否进行必要的常规组织病理学检验。
4.2.8 是否有必要的特殊病理检验。
4.2.9 是否进行必要的毒物检验。
4.2.10 是否进行必要的生化检验、硅藻、微量物证等检验。
4.2.11 虚拟解剖等新技术运用是否考虑相关影响因素。
4.2.12 是否对检验的过程及阴性结果进行描述。
4.2.13 相关物证、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过程是否规范,能否在检验过程中可溯源。
4.2.14 未知名尸体的病理生理特征是否有检验记录,是否经过辨认、确认,身份识别是否提取生物检材。
4.2.15 鉴定结果是否考虑环境、个体差异、尸体变动、腐败等因素的影响。
5 实体性审查
主要对鉴定文书中关于资料摘要、检验所见、结果等的描述性、特征性、排他性表述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对鉴定文书的分析论证、鉴定意见表述并针对委托要求进行科学性、关联性审查。
5.1.1 描述性审查
是指对鉴定中一般性、共性的检验描述与记载事项等,包括阳性、阴性表现,审查其是否全面、客观、规范。
5.1.2 特征性审查
是指对鉴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损伤、疾病等,审查其是否具体、明确。
5.1.3 排他性审查
是指对于鉴定中可能影响结果的其他因素,审查其存在和被排除的事实与依据。
5.1.4 针对性审查
是指按照委托要求,对于具体鉴定意见进行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审查。
6 机械性损伤及损伤并发症鉴定的审查
6.1 描述性审查
6.1.1 现场尸体的位置、姿势、衣着状况、尸表特征、附着物及遗留物等。
6.1.2 衣着破损和附着物、创内异物、致伤物的遗留痕迹。
6.1.3 出血量、血迹形态、血迹分布以及与痕迹、物证之间的位置关系。
6.1.4 尸表以及尸体内部征象。
6.1.5 体表损伤的位置、数量、形态、大小等。
6.1.6 脏器损伤的性质、种类及严重程度。
6.1.7 胸、腹腔出血量的记录,腹膜后出血的分布范围、大小等。
6.1.8 脊髓腔、盆腔损伤部位、形态等,与体表损伤位置关系的描述。
6.1.9 关于栓塞、气胸、挤压综合征等特殊检验的描述和结果。
6.1.10 关于感染、电解质紊乱、过敏性休克等特殊检验的描述和结果。
6.2 特征性审查
6.2.1 擦伤、挫伤、创(切、割、砍、刺、剪、划、爆炸、枪弹等)以及骨、关节、内脏器官等损伤特征形态改变。
6.2.2 切创、砍创、刺创、剪创等锐器损伤特征。
6.2.3 常见致伤工具如棍棒类、砖石类、斧锤类、徒手类及其他工具类损伤、高坠伤、挤压伤等损伤特征。
6.2.4 枪弹及爆炸等火器损伤特征。
6.2.5 损伤周围附着物特征。
6.3 排他性审查
6.3.1 尸体与现场的相互关系及印证情况。
6.3.2 是否为原始现场。
6.3.3 是否排除机械性损伤以外的其他致伤方式。
6.3.4 是否排除他杀伪装自杀、意外。
6.3.5 是否排除自身疾病共存的情形。
6.3.6 是否排除毒物、药物中毒的因素。
6.3.7 是否排除医疗因素影响等其他致死因素。
6.4 针对性审查
6.4.1 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审查
6.4.1.1 区分死亡原因、死亡机制以及死亡方式等。
6.4.1.2 对死亡原因视委托要求描述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
6.4.1.3 判断损伤严重程度以及在死亡进程中的作用。
6.4.1.4 原发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4.1.5 判断原发损伤还是损伤并发症引起死亡。
6.4.1.6 确定致命伤和非致命伤。
6.4.1.7 致命损伤的部位、性质、损伤机制是否明确。
6.4.1.8 推断死亡方式(自杀、他杀和意外)。
6.4.2 伤病关系、介入因素审查
6.4.2.1 死者是否存在既往伤/病史,存在的伤/病与本次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6.4.2.2 是否存在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过敏、移植器官、假体等特殊体质。
6.4.2.3 是否存在影响鉴定结果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评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4.2.4 损伤与疾病以及特殊体质、介入因素在死亡发生、发展的进程中作用与地位。
6.4.3 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审查
6.4.3.1 致伤物种类的推断。
6.4.3.2 致伤物形态的推断。
6.4.3.3 致伤物质地的推断。
6.4.3.4 致伤物接触形态的推断。
6.4.3.5 损伤着力点的确定。
6.4.3.6 损伤作用力方向的判断。
6.4.3.7 损伤作用的次数和顺序。
6.4.3.8 具体致伤工具推断的依据。
6.4.3.9 形态学、影像学、整体分离、实验室检验等客观依据是否充分。
6.4.3.10 是否结合现场勘验、损伤检验、辅助检查、特征分析来综合判断。
6.4.3.11 能反映致伤物具体特征的推断是否明确、排他。
6.4.3.12 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出现矛盾的可能情形。
6.4.4 死亡时间与损伤时间推断审查
6.4.4.1 推断标准、方法的选择。
6.4.4.2 是否考虑地域、环境温度、个体差异及尸体腐败等影响因素。
6.4.4.3 有无考虑推断误差。
6.4.4.4 生前损伤经过时间的推断,生前伤、濒死期损伤与死后伤的鉴别。
6.4.4.5 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出现矛盾的可能情形。
6.4.5 伤后行为能力审查
6.4.5.1 致命损伤的种类以及对伤后存活时间的影响是否客观科学,伤后存活时间等推断是否符合科学原理。
6.4.5.2 伤后行为能力的推断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排除他人行为。
6.4.6 其他审查
6.4.6.1 致死后果与原发损伤发生、发展过程以及临床诊疗、就医过程能否印证。
6.4.6.2 致死后果与其他痕迹、物证等证据间的印证情况。
7 交通损伤鉴定的审查
7.1 描述性审查
7.1.1 尸体与嫌疑车辆、物品、其他物证以及痕迹之间的位置关系。
7.1.2 擦伤、挫伤、挫裂创、内脏损伤、骨折、肢体离断等损伤是否具体、明确。
7.1.3 酒精、毒品等理化检验的结果。
7.1.4 其他参见6.1。
7.2 特征性审查
7.2.1 撞击伤、保险杠损伤、碾压伤、拖擦伤、安全带损伤、挥鞭样损伤、伸展创、摔跌伤、二次损伤等损伤特征是否明确。
7.2.2 交通损伤与车辆撞击痕、刮擦痕、轮胎印痕、车内物品间的对应关系。
7.2.3 驾驶人、乘坐人、路人的损伤是否明确,能否判断损伤类型和工具特征。
7.2.4 现场、交通工具等勘验结果与尸检结果、物证检验结果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7.2.5 其他。
7.3 排他性审查
7.3.1 尸体与车辆所处位置是否为原始现场。
7.3.2 尸体与现场的相互关系及印证情况。
7.3.3 是否排除交通行为以外的其他致伤方式。
7.3.4 是否排除他杀伪装交通事故、交通意外、自杀死亡。
7.3.5 是否排除毒物、药物中毒的因素。
7.3.6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
7.4 针对性审查
7.4.1 是否系交通损伤致死
7.4.1.1 是否为交通损伤。
7.4.1.2 事发现场车辆或者逃逸车辆能否导致上述损伤。
7.4.1.3 是否为现场交通工具和交通方式所致的交通损伤。
7.4.1.4 交通损伤的致死原因是否明确。
7.4.1.5 推断何种交通工具所致损伤以及事发时行进方向。
7.4.1.6 关于交通损伤致伤物种类推断是否客观、科学。
7.4.2 何种损伤方式致死
7.4.2.1 单一损伤的严重程度。
7.4.2.2 每一致命损伤能否区分是何种损伤方式,如何形成,如撞击死、辗压死、抛跌死、挥鞭样损伤死或多种方式联合致死等。
7.4.2.3 是否明确多次致死因素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7.4.2.4 交通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客观、科学。
7.4.3 受伤、死亡人员身份、人数及位置关系
7.4.3.1 判断交通损伤人员和死者的身份,如驾驶人员、乘客、行人。
7.4.3.2 判断交通损伤和死亡人数。
7.4.3.3 推断驾乘人员、路人间的位置关系。
7.4.4 有无二次损伤
7.4.4.1 判断为第一现场的依据是否充分。
7.4.4.2 是否存在二次损伤或多次交通行为致伤过程。
7.4.5 有无其他死因
7.4.5.1 区分自杀、他杀、交通意外。
7.4.5.2 排除他杀伪装交通事故。
7.4.5.3 是否为其他死因移尸现场。
7.4.6 生前伤、死后伤的判断
7.4.6.1 交通损伤的生活反应是否明确。判断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的依据是否客观、科学。
7.4.6.2 能否区分交通损伤发生的先后顺序,生前辗压或死后作用。
7.4.6.3 多车所致交通损伤能否区分先后顺序或生前、濒死、死后形成。
7.4.7 多人伤亡的致伤方式、位置关系
7.4.7.1 能反映交通工具或其他致伤物具体特征的推断是否明确、排他。
7.4.7.2 推断驾乘人员与其他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之间的位置关系。
7.4.8 其他审查
8 机械性窒息鉴定的审查
8.1 描述性审查
8.1.1 尸体腐败程度。
8.1.2 尸体的所处原始位置、姿势以及与周围物品、环境的关系。
8.1.3 有无导致呼吸道阻塞以及其他影响通气、呼吸运动的因素。
8.1.4 有无机械性暴力以及暴力作用的部位的描述。
8.1.5 尸表征象、尸体内部征象的描述。
8.1.6 口鼻部分泌物、大小便失禁的分布的描述。
8.1.7 颜面部、口、鼻部以及颈部等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骨折等损伤分布、形态、大小的描述。
8.1.8 索沟的位置、数量、大小、形态、颜色改变、附着物等。
8.1.9 尸体上其他损伤的种类与特征。
8.1.10 水中尸体,是否对溺液的种类、成分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
8.1.11 必要时,是否开展组织病理学检验、硅藻等其他特殊检验。
8.1.12 其他。
8.2 特征性审查
8.2.1 尸体窒息征象及缺氧性的改变是否典型。
8.2.2 呼吸道阻闭的特征性改变。
8.2.3 辨别缢死、勒死、扼死、捂死、哽死等窒息方式所致损伤。
8.2.4 创伤性窒息以及性窒息、体位性窒息等特殊类型的窒息。
8.2.5 索沟的部位、大小、数量、花纹等形态特征与致伤物物理性状的印证情况。
8.2.6 窒息过程中伴随损伤特征的审查。
8.2.7 溺水死亡的水性肺气肿、溺液分布、硅藻检验等。
8.2.8 溺水死亡的硅藻检验是否能与溺水环境中的硅藻种类相印证。
8.3 排他性审查
8.3.1 是否为原始现场。
8.3.2 尸体与现场的相互关系及印证情况。
8.3.3 尸体窒息征象及缺氧性的改变是否具有排他性。
8.3.4 是否排除窒息以外的其他致伤方式。
8.3.5 是否排除他杀伪装自杀、意外。
8.3.6 是否排除自身疾病共存的情形。
8.3.7 是否排除毒物、药物中毒的因素。
8.3.8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
8.4 针对性审查
8.4.1 是否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8.4.1.1 是否有机械性窒息征象。
8.4.1.2 上述征象是否典型。
8.4.1.3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原因,是否和其他死因有竞合作用或联合作用。
8.4.2 何种机械性窒息死亡
8.4.2.1 导致窒息的外力作用部位。
8.4.2.2 导致窒息的外力作用方式。
8.4.2.3 导致窒息的外力作用有无附加损伤特征。
8.4.2.4 判断缢死、勒死、扼死、捂死、哽死、创伤性窒息、溺死、特殊类型窒息的作用方式的损伤特征是否明确。
8.4.3 死亡方式审查
8.4.3.1 窒息方式自身能否形成。
8.4.3.2 窒息方式是否有意外发生可能。
8.4.3.3 窒息死亡有无其他因素介入,多种窒息方式并存时何种作用更大。
8.4.4 其他损伤方式推断
8.4.4.1 体表其他损伤的部位、性质、严重程度等,是否在死亡中发生作用。
8.4.4.2 分析其他损伤是自伤还是他人加害形成或抵抗伤。
8.4.4.3 推断其他损伤能否与现场物证检验结果相印证。
8.4.5 死亡时间与损伤时间
8.4.5.1 损伤的生活反应是否明确。
8.4.5.2 死亡时间推断是否客观科学。
8.4.5.3 辨别生前缢死与死后悬尸。
8.4.5.4 辨别生前溺水与死后抛尸。
8.4.6 其他审查
9 高温与低温损伤鉴定的审查
9.1 描述性审查
9.1.1 人体所处环境的位置、温度、湿度、风速等条件。
9.1.2 尸体的衣着状况。
9.1.3 尸体位置与尸体状态。
9.1.4 尸表以及内部器官征象及生活反应。
9.1.5 尸体征象与现场环境、痕迹物证的印证关系。
9.1.6 关于烧伤、高温、低温等致死因素的描述。
9.2 特征性审查
9.2.1 烧死
9.2.1.1 皮肤烧伤程度特征,如:皮肤烧伤形态、性状、分布、程度,尸斑颜色、尸表油腻表现。
9.2.1.2 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皮肤裂创、骨破裂、胸腹壁破裂、内脏器官脱出等情形。
9.2.1.3 眼部“鹅爪状”改变和睫毛症候, “拳斗姿势”改变。
9.2.1.4 硬脑膜外热血肿的征象。
9.2.1.5 气管、大支气管内可见烟灰、炭末沉着,呼吸道是否表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9.2.1.6 食管、胃内有时可见炭末。
9.2.1.7 颅骨骨折特征,区别外伤性颅骨骨折。
9.2.2 中暑死
9.2.2.1 过度高热、皮肤热损伤改变,干热无汗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等临床特征表现。
9.2.2.2 小脑浦肯野细胞形态变化,内脏器官病理变化,血管内红细胞黏滞成团,骨骼肌肌纤维溶解、坏死等病理改变。
9.2.3 冻死
9.2.3.1 反常脱衣现象。
9.2.3.2 苦笑面容。
9.2.3.3 皮肤冻伤表现及程度。
9.2.3.4 尸斑、冻伤、胃黏膜出血斑以及髂腰肌出血等描述。
9.2.3.5 饥饿、饮酒、服药等基础情况。
9.3 排他性审查
9.3.1 是否为原始现场。
9.3.2 尸体与现场的相互关系及印证情况。
9.3.3 是否排除他杀伪装自杀、意外因素。
9.3.4 是否排除机械性暴力、猝死等致死因素。
9.3.5 是否排除毒物、药物中毒的因素。
9.3.6 是否排除自身疾病共存的情形。
9.3.7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
9.4 针对性审查
9.4.1 是否为烧死
9.4.1.1 烧死的尸体征象及病理改变。
9.4.1.2 皮肤烧伤的生活反应情况。
9.4.1.3 闭眼反应和红肿等眼部征象。
9.4.1.4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9.4.1.5 消化道内是否查见炭末。
9.4.1.6 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HbCO)浓度检测结果。
9.4.1.7 鉴别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
9.4.1.8 鉴别因高温中发生窒息、中毒、机械性损伤死亡或烧伤后的并发症等引起的死亡。
9.4.1.9 鉴别硬脑膜外热血肿与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
9.4.2 是否为中暑死
9.4.2.1 是否存在导致中暑的环境因素。
9.4.2.2 是否有皮肤干热、潮红、尸温高等现象。
9.4.2.3 器官淤血、水肿及散在出血等。
9.4.2.4 骨骼肌变性、溶解等改变。
9.4.2.5 排除其他可能致死的原因。
9.4.3 是否为冻死
9.4.3.1 是否存在导致冻死的现场低温环境。
9.4.3.2 是否存在苦笑面容、反常脱衣现象、皮肤裸露部位冻伤、立毛肌痉挛等。
9.4.3.3 胃黏膜点片状出血、髂腰肌出血等病理改变。
9.4.3.4 有无导致冻死的其他因素,如饮酒、吸食毒品、饥饿、虐待等,其他导致死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因素,并判断上述原因在冻死中的作用。
9.4.3.5 排除其他致死原因。
9.4.4 死亡方式推断
9.4.4.1 烧死尸体的引火物、助燃剂等理化检验结果。
9.4.4.2 烧死和焚尸的鉴别依据是否确切。
9.4.4.3 中暑时人体是否存在丧失活动能力的因素。
9.4.4.4 冻死尸体生前有无受虐待、饥饿和饮酒等情形。
9.4.4.5 区分自杀、他杀或者意外。
9.4.5 其他审查
10 电流损伤鉴定的审查
10.1 描述性审查
10.1.1 关于案情及现场勘验的描述。
10.1.2 衣物的损坏,随身金属物品有无熔化等描述。
10.1.3 电压、电流的类型和强度的描述。
10.1.4 机体的状态和环境状况。
10.1.5 电流通过机体的途径。
10.1.6 体表皮肤电流损伤改变。
10.1.7 尸体内部器官的变化。
10.1.8 是否存在与其他死因竞合或联合作用的检验和描述。
10.2 特征性审查
10.2.1 电流斑或疑似电流损伤部位。
10.2.2 电流斑及电流入、出口是否典型。
10.2.3 皮肤金属化和电烧伤等病理改变。
10.2.4 电流斑的确认有无阴性对照。
10.3 排他性审查
10.3.1 是否为原始现场。
10.3.2 是否排除为死后形成。
10.3.3 是否排除机械性暴力、猝死等致死因素。
10.3.4 是否排除毒物、药物中毒的因素。
10.3.5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
10.4 针对性审查
10.4.1 死亡原因审查
10.4.1.1 带电现场的接触史。
10.4.1.2 电击死的尸体征象。
10.4.1.3 有明确的电流斑,疑似电击死而无电流斑的尸体,有无相应的影响因素。
10.4.1.4 结合组织学检查、皮肤金属元素分析、现场勘查等综合判断。
10.4.1.5 排除机械性损伤、疾病、中毒等其他死因。
10.4.1.6 若存在疾病或其他外伤,分析其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作用大小。
10.4.2 死亡方式审查
10.4.2.1 区分意外、自杀还是他杀电击死。
10.4.2.2 注意自杀、他杀电击死等特殊方式。
10.4.2.3 生前或死后电流斑的鉴别。
10.4.3 其他审查
11 猝死鉴定的审查
11.1 描述性审查
11.1.1 死亡前发病经过、既往史、家族史、临床表现、抢救经过等描述。
11.1.2 是否有轻微外伤、争吵纠纷、饮酒、暴食等诱发因素。
11.1.3 关于现场的描述。
11.1.4 全面、细致、系统的尸体检验。
11.1.5 生物检材与组织病理学检材的提取。
11.1.6 尸体征象与组织病理学检验和改变等描述。
11.1.7 相关生化检验及毒(药)物化验等。
11.1.8 其他。
11.2 特征性审查
11.2.1 心血管疾病猝死
11.2.1.1 是否有心血管疾病的病史。
11.2.1.2 何种心血管疾病。
11.2.1.3 心血管疾病的严重程度。
11.2.1.4 心血管疾病猝死的尸体征象、病理改变及诊断依据是否明确。
11.2.1.5 心血管疾病引起猝死的机制是否明确。
11.2.1.6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所致死亡。
11.2.2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11.2.2.1 是否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病史。
11.2.2.2 何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11.2.2.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严重程度。
11.2.2.4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的尸体征象、病理改变及诊断依据是否明确。
11.2.2.5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猝死的机制是否明确。
11.2.2.6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所致死亡。
11.2.3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11.2.3.1 是否有呼吸系统疾病的病史。
11.2.3.2 何种呼吸系统疾病。
11.2.3.3 呼吸系统疾病的严重程度。
11.2.3.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的尸体征象、病理改变及诊断依据是否明确。
11.2.3.5 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猝死的机制是否明确。
11.2.3.6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所致死亡。
11.2.4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11.2.4.1 是否有消化系统疾病的病史。
11.2.4.2 何种消化系统疾病。
11.2.4.3 消化系统疾病的严重程度。
11.2.4.4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的尸体征象、病理改变及诊断依据是否明确。
11.2.4.5 消化系统疾病引起猝死的机制是否明确。
11.2.4.6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所致死亡。
11.2.5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11.2.5.1 是否有生殖系统疾病的病史。
11.2.5.2 何种生殖系统疾病。
11.2.5.3 生殖系统疾病的严重程度。
11.2.5.4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的尸体征象、病理改变及诊断依据是否明确。
11.2.5.5 生殖系统疾病引起猝死的机制是否明确。
11.2.5.6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所致死亡。
11.2.6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11.2.6.1 是否有内分泌系统疾病的病史。
11.2.6.2 何种内分泌系统疾病。
11.2.6.3 内分泌系统疾病的严重程度。
11.2.6.4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的尸体征象、病理改变及诊断依据是否明确。
11.2.6.5 内分泌系统疾病引起猝死的机制是否明确。
11.2.6.6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所致死亡。
11.2.7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11.2.7.1 是否有免疫系统疾病的病史。
11.2.7.2 何种免疫系统疾病。
11.2.7.3 免疫系统疾病的严重程度。
11.2.7.4 免疫系统疾病猝死的尸体征象、病理改变及诊断依据是否明确。
11.2.7.5 免疫系统疾病引起猝死的机制是否明确。
11.2.7.6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所致死亡。
11.2.8 特殊类型猝死
11.2.8.1 是否排除其他疾病的病史。
11.2.8.2 是否具有一般猝死死亡改变,是否有即时死、睡眠中猝死的特点。
11.2.8.3 是否排除明显和特异性的病理改变,并穷尽现有的检验手段。
11.2.8.4 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婴儿猝死综合征、抑制死、胸腺淋巴体质等引起猝死的因素是否存在。
11.3 排他性审查
11.3.1 猝死现场是否存在其他非正常死亡因素:如高低温、漏电、密闭空间等。
11.3.2 是否排除多系统疾病以及伤病共存的情形。
11.3.3 是否排除机械性暴力、窒息、中毒等致死因素。
11.3.4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
11.4 针对性审查
11.4.1 是否为猝死
11.4.1.1 发病时间过程是否符合从出现症状至死亡在24小时内。
11.4.1.2 发病经过是否符合猝死突发性、意外性、非暴力性等特点。
11.4.1.3 排除机械性暴力、窒息、中毒等其他死因。
11.4.1.4 猝死者平素貌似健康。
11.4.1.5 机体是否存在潜在性、致命性的、器质性的病理学改变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
11.4.1.6 病理学改变与发病、死亡过程能否相互印证。
11.4.1.7 鉴别特殊致死方式伪装猝死。
11.4.2 猝死的原因
11.4.2.1 何种原因猝死。
11.4.2.2 阴性解剖及无器质性病变的猝死是否经过综合分析。
11.4.2.3 是否穷尽现有技术手段和可能的功能性改变检测。如血生化异常、血电解质紊乱等并有足以解释的死因。
11.4.3 猝死因素与死亡的关系
11.4.3.1 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
11.4.3.2 是否考虑死前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争吵纠纷、暴饮暴食等促发或诱发因素的评估。
11.4.4 合并其他致死原因的评估
11.4.4.1 是否存在机械性损伤、窒息、中毒、伤病共存情形。
11.4.4.2 合并其他致死原因时,是否分析与死亡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作用大小。并区分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主要死因、合并死因、辅助死因和诱因等。
11.4.4.3 鉴别体表损伤是他伤、意外还是在发病过程、抢救过程中形成。
11.4.5 其他审查
12 中毒鉴定的审查
12.1 描述性审查
12.1.1 是否有发生中毒的现场情况。
12.1.2 若有存活者,是否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
12.1.3 中毒尸体的尸体征象。
12.1.4 中毒尸体的组织病理学改变。
12.1.5 相关检材是否提取并送检。
12.1.6 其他。
12.2 特征性审查
12.2.1 毒物的种类是否明确。
12.2.2 进入体内检出毒物含量。
12.2.3 判断毒物摄入的量是否足以引起中毒或死亡。
12.2.4 毒物的毒理作用与组织病理学改变是否能够印证。
12.2.5 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是否可以判断。
12.3 排他性审查
12.3.1 是否为原始现场。
12.3.2 是否排除影响毒物检出结果的相关因素。
12.3.3 是否排除自身疾病或者疾病与中毒共存的情形。
12.3.4 是否排除机械性暴力、窒息、猝死等致死因素。
12.3.5 是否排除药物不良反应、过敏等特异体质因素引起死亡。
12.3.6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
12.4 针对性审查
12.4.1 是否是中毒死亡
12.4.1.1 中毒现场环境是否存在。
12.4.1.2 中毒症状体征、尸体征象与组织病理学改变是否符合中毒死亡。
12.4.1.3 毒物中毒致死原因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印证。
12.4.1.4 鉴别中毒病变与中毒后并发症病变。
12.4.1.5 排除自然疾病、机械性损伤、窒息、过敏性休克猝死等其他死因。
12.4.2 何种毒物引起中毒死
12.4.2.1 理化检验或毒物分析结果是否明确。
12.4.2.2 是否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的相互作用。
12.4.3 确定进入体内毒物的量
12.4.3.1 确定进入体内毒物的量。
12.4.3.2 有无阴性对照。
12.4.3.3 检测所选用的方法、标准是否准确。
12.4.3.4 分析图谱等实验记录是否规范。
12.4.3.5 判断毒物量是否足以引起中毒或死亡。
12.4.4 分析毒物进入途径
12.4.4.1 分析环境因素能否引起中毒,如CO等挥发性气体毒物。
12.4.4.2 分析毒物是否有经口、呼吸道、皮肤黏膜、静脉注射等进入途径的依据。
12.4.4.3 分析毒物进入体内方式的依据。
12.4.5 中毒合并其他致死因素的判断
12.4.5.1 是否存在疾病、损伤等其他致死因素。
12.4.5.2 中毒与疾病、损伤等其他因素共存所致的死亡,其论证是否客观、科学。
12.4.5.3 判断中毒与医疗用药间有无协同、拮抗的作用。
12.4.6 中毒或中毒死亡方式
12.4.6.1 区分自杀、他杀还是意外灾害。
12.4.6.2 服毒自杀、投毒与伪装服毒自杀的鉴别。
12.4.7 其他审查
13 医疗纠纷鉴定的审查
13.1 描述性审查
13.1.1 患者的发病经过、临床症状、体征等描述。
13.1.2 医方所采取的诊疗措施。
13.1.3 手术适应症的评估以及手术时机的选择。
13.1.4 病情变化时医方所采取的诊疗措施。
13.1.5 医方诊疗过错的描述。
13.1.6 患者损害后果的描述。
13.1.7 死亡病例是否及时提取血样、尿样、脑脊液、胃内容物等标本。
13.1.8 死亡病例是否提取剩余药品、输血或输液器具、注射器等物证。
13.1.9 其他。如:尸体解剖、病理检验结果的表述等。
13.2 特征性审查
13.2.1 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损害
13.2.1.1 是否存在诊断错误。
13.2.1.2 属于何种诊断错误,如:漏诊、误诊、迟延诊断。
13.2.1.3 导致诊断错误的原因是否明确。
13.2.2 手术失误引起的医疗损害
13.2.2.1 是否区分手术前、手术中或者手术后的过错以及具体内容。
13.2.2.2 是否对术前手术方式、手术路径、术中改变术式进行评估,是否和患方进行沟通。
13.2.2.3 术中是否区分违反操作常规、手术操作失误、疏于防范保护和观察等过错以及具体内容。
13.2.2.4 围手术期的处理是否规范。
13.2.3 麻醉失误引起的医疗损害
13.2.3.1 是否有麻醉失误引起的不良反应。
13.2.3.2 麻醉前有无进行风险评估和知情告知。
13.2.3.3 麻醉中用药、监测及对突发病性变化的处理是否规范。
13.2.3.4 麻醉后对患者的观察或监测是否规范,是否在患者完全清醒后拔除气管插管。
13.2.3.5 麻醉意外发生后,有无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药品、器械。
13.2.3.6 有无提取的血液、脑脊液检测麻醉药的含量。
13.2.4 输血输液引起的医疗损害
13.2.4.1 是否有输血输液引起的不良反应。
13.2.4.2 是否区分属于异型输血、血液污染或者与输血相关的感染性疾病。
13.2.4.3 是否区分属于发热反应、输液过量过快、输注药物或电解质成分不适当、配伍禁忌、药物误用等原因。
13.2.5 药物过敏引起的医疗损害
13.2.5.1 是否存在过敏体质。
13.2.5.2 药物使用前有无进行必须的皮肤敏感试验。
13.2.5.3 引起过敏的药物种类是否明确。
13.2.5.4 发生过敏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尸体检验征象是否明确。
13.2.5.5 死后血清的IgE、类胰蛋白酶等生化指标是否异常。
13.2.5.6 喉头、胃肠黏膜、肺、脾等器官是否有嗜酸粒细胞、肥大细胞、浆细胞等过敏性病理改变。
13.2.6 用药不当引起的医疗损害
13.2.6.1 药物使用是否有配伍禁忌,是否有使用指征,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13.2.6.2 是否属于用药不当。
13.2.6.3 属于何种药物使用不当引起的死亡。
13.2.6.4 有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13.2.6.5 药物使用不当与原发疾病间有无相互作用的评估。
13.2.7 误诊、误治引起的医疗损害
13.2.7.1 是否属于误诊、误治。
13.2.7.2 属于何种误诊、误治。
13.2.7.3 误诊、误治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13.2.8 护理失误导致的医疗损害
13.2.8.1 是否属于护理失误。
13.2.8.2 属于何种护理失误。
13.2.9 医疗整形导致的医疗损害
13.2.9.1 是否存在违反医疗整形有关的操作常规的情形。
13.2.9.2 属于何种医疗整形过错。
13.2.10 临床并发症的评估
13.2.10.1 属于疾病并发症还是医疗并发症。
13.2.10.2 治疗前是否对相应并发症进行评估、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3.2.10.3 并发症发生的原因是否明确。
13.2.10.4 发现并发症后有无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
13.2.10.5 并发症是否属于可预见,是否属于“不能防范”或“难以防范”。
13.2.11 医疗器械故障引起的医疗损害
13.2.11.1 医疗器械本身故障和操作不当引起的医疗过错。
13.2.11.2 鉴别医疗产品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
13.2.12 医疗管理失职导致的医疗损害:如超范围执业、管理紊乱导致的救治失当等。
13.3 排他性审查
13.3.1 是否对患者的基础疾病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评价。
13.3.2 是否排除患者的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所致。
13.3.3 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
13.4 针对性审查
13.4.1 诊疗过错审查
13.4.1.1 鉴定所依据的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及指南、专家共识、权威教科书等是否合适。
13.4.1.2 医疗行为存在何种医疗过错或过失,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13.4.1.3 医疗过错或过失行为的评判是否与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
13.4.2 损害后果审查
13.4.2.1 医疗过错或过失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
13.4.2.2 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13.4.3 因果关系审查
13.4.3.1 患者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后果。
13.4.3.2 医疗过错或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其中有因果关系分直接因果关系、一定因果关系。
13.4.4 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审查
13.4.4.1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是否按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进行评判。
13.4.4.2 医疗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是否按照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评判。
13.4.4.3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以及医疗事故等级是否准确。
13.4.5 其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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