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首页>>地方规定>>本省规定>>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苏检会〔1994〕第10号
1994年11月1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一种麻醉药品,属于毒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持有、提供盐酸二氢挨托啡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通知如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盐酸二氧埃托啡500片(每片含毒量20微克,下同)以上的,应予定罪。
  二、非法持有盐酸二氢挨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单位有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四、本通知中起点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已经批捕、起诉的案件,适用原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