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首页>>地方规定>>本省规定>>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224 号
2013年8月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公布,自 2013 年 4月4 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