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首页>>地方规定>>本省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二部字〔2020〕1号
2020年7月7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0年7月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规范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开审查的含义】本指引所称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当面听取侦查(调查)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评议人员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参考的办案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第四条 【适用范围】对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公开审查: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进行公开审查的。
  第五条 【审查形式】公开审查一般采用公开听证或论证的形式进行。
  对于事实、证据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公开示证。公开示证时,犯罪嫌疑人不得参加,在场人员应当对证据保密。示证的过程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公开答复,进行解释、说明和教育,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六条 【启动】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侦查机关的要求,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申请,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前,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公开审查的意见。
  第七条 【期限】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
  第八条 【地点】公开审查活动一般在检察机关专门办案场所进行,也可以在检察机关指定的合适场所进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在外地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远程参加。
  第九条 【主持人、记录人员】公开审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检察机关指定的其他检察人员主持,并配备书记员记录。
  第十条 【应当通知参加的人员】进行公开审查,应当通知下列人员参加:
  (一)侦查(调查)人员;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以及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参加。
  个别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并由主持人在公开审查中对不参加的原因和听取意见的情况予以说明。有较多人员不能参加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第十一条 【可以通知参加的人员】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公开审查。
  第十二条 【邀请参加的人员】进行公开审查,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代表等参加公开审查,组成评议小组,提出评议意见。评议小组的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
  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邀请勘验、鉴定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开审查,就有关问题说明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参加公开审查的调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监察机关决定;对检察人员、受邀参加评议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主持人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警务保障】检察机关应当指派法警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入场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和安全检查;
  (二)传递、展示证据;
  (三)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开审查的,法警应当负责提押、押解、还押。
  第十六条 【中止】在公开审查过程中,出现公开审查无法继续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十七条 【决定启动】拟进行公开审查的,由承办检察官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第十八条 【制定方案】决定进行公开审查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制定公开审查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公开审查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审查的议题、审查形式、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人员、流程;
  (二)会同警务、技术、宣传等部门确定的安全保障、技术保障、宣传报道、舆情应对等方案;
  (三)其他必要的准备事项。
  第十九条 【通知】公开审查方案确定后,应当在举行公开审查三日前将公开审查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人员。
  第二十条 【告知案情】需要受邀参加人员提前了解案情的,承办检察官应当拟写案件基本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后,送达受邀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查流程】公开审查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参加人员全部到场,宣读会场纪律。
  (二)主持人宣布公开审查开始,介绍案由、公开审查的目的和内容,宣布主持人、承办检察官、书记员、参加人员名单,告知参加人员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主持人、侦查(调查)人员、检察人员、受邀参加评议人员回避。
  (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拟不起诉的理由。需要公开示证的,采用适当方式出示证据。
  (四)经主持人许可,参加人员可以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不起诉理由请承办检察官进行解释或说明。
  (五)评议小组之外的参加人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是否应予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发言一般按照侦查(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六)经主持人许可,参加人员可以就案件事实向侦查(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发问。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以多数意见确定为评议意见。
  (八)评议小组代表发表评议意见。
  (九)主持人对公开审查活动进行小结,宣布公开审查结束,由参加人员核对公开审查笔录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制作报告】公开审查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公开审查报告,阐明各方意见,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分管检察长。
  第二十三条 【告知结果及公开宣告】检察机关对公开审查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参加公开审查的人员。其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般应当公开宣告。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归档】公开审查笔录、录音录像、公开审查报告等公开审查的所有材料应当入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经费】公开审查费用从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参照执行】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案件的公开审查,参照本指引执行。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时间】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
  2. 公开审查会场纪律
  3. 公开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

  附件1
  ****人民检察院
  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
  案件
  提请公开审查理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检察长意见
  备注

  附件2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会场纪律
  一、服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四、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公开审查纪律的,主持人可以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会场。对哄闹、冲击会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及参加人员,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3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申请侦查(调查)人员、检察人员、评议人员回避;
  2.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阐述理由;
  3.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承办检察官、侦查(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问。
  二、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客观陈述事实,如实回答问题;
  2.遵守会场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