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制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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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制作指导意见
苏检发办〔2008〕第18号
2008年5月9日

  为落实公诉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完善不起诉决定书制作工作,提高公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部
  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文书编号统一规定为“ ×检诉刑不诉〔20××〕×号”。
  二、正文
  包括以下六部分: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辩护人的姓名、单位。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海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如果是自侦案件,表述为“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审查的日期。
  (四)案件事实
  此部分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各有侧重地叙写。重点写明被不起诉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作为作不起诉决定依据的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应单起一行。
  1.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侦查机关认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系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此部分)。叙写时应注意概括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据及涉嫌的罪名,不能只叙述事实经过。然后叙写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其中应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叙写这部分内容时,应当对照被不起诉人涉嫌罪名的构罪标准,详尽叙述被不起诉人具有哪些不构成犯罪的情节。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写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内容。
  2.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作了规定。此部分要概括叙写案件事实,重点写明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以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应注意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而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则不必叙写。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必写入此文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在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此节虽然是针对有犯罪事实的叙述,但不属于定罪,行为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因此在文书中不应出现“被不起诉人犯有×××罪”的表述。应当注意,“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是指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免除处罚”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未遂犯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从轻情节既包括法定从轻情节,也包括酌定从轻情节,如案发后行为人积极退赃、积极抢救被害人、努力挽回犯罪损失等。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实事求是地确认。事实的表述应当围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是否具备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之一。
  3.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不必叙写这部分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应单起一行。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对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理有据的评价,然后再叙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具体表述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写明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表述为:“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具体写明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不起诉决定如经过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应当在这部分写明。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分二种情形,一是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表述为:“×××(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二是对检察院自侦案件,表述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其表述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至于“×××人民法院”则一般是指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其表述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起诉权。
  三、尾部
  包括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院印及文书的签发日期。日期表述采用汉字,不能用阿拉伯数字。
  四、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应当以被不起诉人为单位,多名被不起诉人的应当分别制作。对单位犯罪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分别对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一律用汉字表述。
  2.不起诉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送达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3.对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决定。
  4.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对有关财物采取了扣押、冻结措施的,应予解除。如果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书,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5.不起诉决定书的首部、字体、字号、排版、盖章等方面参照起诉书的制作要求。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