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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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检发诉一字〔2010〕29号
2010年7月23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省检察院第8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不起诉案件质量,充分发挥不起诉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或维持不起诉决定后,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侦查机关说明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的活动。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说理原则。不起诉说理工作应严格依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相关刑事政策,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说理;
  (二)及时有效原则。不起诉说理工作应及时主动,并注重实效,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三)方法得当原则。应根据案件情况,结合说理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制宜,以说理对象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说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说理:
  (一)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二)侦查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复议后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
  (三)侦查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维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第四条 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应当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由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说明维持理由。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不起诉进行说理,应根据不起诉决定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
  (一)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应根据案件已查明的事实,阐明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重点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说理;
  (二)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阐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律依据,重点在于犯罪情节和法律适用的说理;
  (三)因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应从全案的证据认定入手,在阐明被不起诉人有犯罪嫌疑的同时,分析有罪方面证据存在的疑点和矛盾,案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具有合理性、排他性等,重点在于证据的证明程度和证明效力的说理。
  第六条 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对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意见,人民检察院一般采取口头说理方式,阐明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并当场制作说理笔录。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制作《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书》,并将《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书》送达提出异议的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
  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书》不送达被不起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第七条 口头说理应事先制作《说理提纲》,《说理提纲》报分管检察长阅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说理。案件承办人在口头说理时,必须严格依照《说理提纲》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说理内容。
  《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书》的内容应事先报分管检察长审核。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复议或复核,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应制作《刑事案件不起诉复议决定说理书》或《刑事案件不起诉复核决定说理书》,阐明作出复议、复核决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连同复议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一并送达侦查机关。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应当在审查起诉、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的法定期限内完成。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限之后对不起诉决定提出不服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提出不服意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起诉说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l、《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书》样本
2、《刑事案件不起诉复议决定说理书》样本
3、《刑事案件不起诉复核决定说理书》样本

附件一:《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书》样本
×××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书
×检刑不诉说理〔 〕××号
不起诉决定书号:
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 (罪名)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简单概述审查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 款规定,决定对 不起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
×××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
×年×月×日
附:(不起诉决定及说理书所援引的法条内容)

附件二:《刑事案件不起诉复议决定说理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不起诉复议决定说理书
×检刑不诉复议说理〔 〕××号
不起诉决定书号:
复议意见书号:
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向本院要求复议的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 (罪名)一案,经本院复议认为:
(简单概述审查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决定维持对 的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附:(不起诉决定及说理书所援引的法条内容)

附件三:《刑事案件不起诉复核决定说理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不起诉复核决定说理书
×检刑不诉复核说理〔 〕××号
不起诉决定书号:
复核意见书号:
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提请本院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 (罪名)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简单概述审查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决定维持对 的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附:(不起诉决定及说理书所援引的法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