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检发诉字〔1998〕第3号
1998年6月10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高检院关于依法从严控制不起诉的要求,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切实把住不起诉案件质量关,现就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遵守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一)办理不起诉案件,应遵守由检察员承办、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
(二)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听取侦查部门、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记载人卷。
(三)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慎用不起诉决定,并一律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自侦部门撤销案件;
(二)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仍不能定案的,一般应由自侦部门撤销案件。个别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案件,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确需作不起诉处理的,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实行不起诉案件上报备案和审批制度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将移送起诉意见书、案件审结报告和不起诉决定书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专人审查。对经审查认为作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一律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后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报批不起诉时,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审批报告,检察委员会讨论笔录及全部案卷材料。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指定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全面审查,经集体研究,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不同意的,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管理
对不起诉案件,各地应逐案登记,建立台帐,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按照省院的要求,努力把不起诉率控制在较低的幅度内。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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