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首页>>地方规定>>本省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2008〕10号
2008年9月10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的规定(试行)》,已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2月27日第1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规范引导侦查取证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侦查监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送达《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同时,根据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从犯罪构成、证据、逮捕条件等多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并制作成《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一并送达侦查机关。
  对不服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反映情况的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对一些争议较大、有重大影响、被害人不服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侦查监督部门应配合控告申诉部门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对此类案件,可口头向当事人说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不另行向当事人送达《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时,应当遵守办案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下列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一)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二)因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第四条 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根据不(予)批准逮捕的不同理由,作出具体阐释:
  (一)不构成犯罪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之一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重点围绕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说理。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至六种情形之一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要依据法律说明不构成犯罪的具体规定。


  
  《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依据法律和刑事政策详细阐明不捕理由。
  《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是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承办人根据不(予)批准逮捕的具体理由,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所述方式予以填写。
  第七条 《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由承办人拟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八条 《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应随案装卷。
  第九条 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后续侦查处理情况,如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补充侦查情况、是否重新报捕情况、最终处理情况等。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材料后,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其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
  第十条 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决定不予逮捕的,向自侦部门说明理由时,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不服检察机关不予逮捕决定的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说明理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会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检察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范例及制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