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年7月25日
各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省检察院第8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公信力、透明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抗诉决定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抗诉决定以后,向抗诉请求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说明决定不抗诉的依据和理由的活动。
不抗诉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三种情形。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下原
(一)依法说理原则。不抗诉说理工作应严格依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相关刑事政策,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说理。
(二)及时有效原则。不抗诉说理工作应及时主动,并注重实效,力求做到案结事了。
(三)方法得当原则。对抗诉请求人进行说理时,应结合案件情况,考虑说理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说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说理:
(一)抗诉请求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
(三)抗诉请求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五)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或者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第四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由作出不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不同意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的案件,有抗诉请求人的,由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抗诉理由对抗诉请求人进行说理。必要时,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说理。
第五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的说理,一般在向说理对象送达《抗诉请求答复书》时进行,也可视情况与说理对象约定时间进行;说理地点一般应选择接待室或谈话室;说理时应当把握争议焦点,针对请求抗诉理由或抗诉理由,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依法进行。向社会公众进行说理可采用新闻发布会形式。说理工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案件定性有异议的,应当着重对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与请求抗诉或抗诉所主张的罪名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案件事实、证据阐明判决、裁定定性正确的依据。
(二)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有异议的,应当着重根据证据采信规则,结合案件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分析说明。
(三)对量刑有异议的,应当着重结合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及案件相关事实解释量刑情节的确认以及量刑情节、量刑幅度、法院自由裁量权等,阐明判决、裁定不存在量刑畸重或畸轻情形的依据和理由。
(四)对审判程序有异议的,应当着重结合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程序,阐明审判程序不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存在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案件定罪和公正量刑的依据和理由。
在向抗诉请求人进行说理时,应主动告知民事部分处理程序及补救措施,询问有无疑问,并予以解答,努力做好安抚工作。
第六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书》,及时送达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抗诉请求人进行说理以口头方式进行,说理前应制作《说理预案》并报分管检察长阅批同意,说理时应制作说理情况笔录。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书》应由检察长审阅后签发,并加盖院章。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抗诉请求人进行不抗诉说理后,抗诉请求人仍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的,可邀请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代表、当地群众自治组织代表或法学专家共同进行说理。发现有缠访闹访苗头时,公诉部门应协助控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书》样本
×××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书
×检诉刑不抗说理〔 〕 号
×××(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于×年×月×日作出不抗诉决定。现将本案不抗诉理由阐述如下:
一、
二、
三、
……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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